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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05 10:49:00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526  

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甲级代理机构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的规定,财政部决定联合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于2012年12月开始,对全国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现就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标、原则和依据
(一)检查目标。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掌握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的依法代理采购的执行情况,重点查找执行法律制度、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完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的运行机制,提高甲级代理机构依法代理采购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二)检查原则。此次检查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三)检查依据。此次检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包括: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48号);
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7.《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8.《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9.其他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二、检查范围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由财政部从全国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名录中随机选取129家单位,对其执业资格符合性和2011年度代理中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合规性实施检查。
三、检查工作安排
此次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从2012年12月开始,到2013年5月底结束,具体分为自查、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汇总沟通及报告、整改提高五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2012年12月1日至31日为自查阶段。12月10日前,129家被检查单位填写并报送《2011年度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表》(见附件),检查小组从所列项目中选取5个项目列入检查内容。2012年12月20日前,被检查单位整理并报送被抽检项目所需的文件、数据及相关资料,同时对2011年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执业资格符合性方面是否完全满足财政部令第61号第15条的规定要求;
2.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时,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是否执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违规行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供应商质疑的答复处理情况。
(二)书面审查。2013年1月1日至31日为书面审查阶段。检查小组根据被检查单位提供的项目文件、数据及资料对被检查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合规性情况实施检查。
(三)现场检查。2013年2月1日至3月31日为现场检查阶段。检查小组结合书面审查情况及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文件及资料对被检查单位营业场所、开评标场所、专职人员等执业资格符合性情况实施检查。
(四)汇总沟通及报告。2013年4月1日至30日为汇总、沟通及报告阶段。检查小组形成各个被检查单位书面检查意见,分别与被检查单位沟通确认后,财政部综合各个检查意见形成检查总报告,并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同时抄送各被检查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检查发现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财政部将在检查结束后依法处理并公告。
(五)整改提高。20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被检查单位要结合自查自纠和检查中暴露的问题以及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财政部。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工作的主动性,将检查作为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内部管理的契机,认真做好自查和有关检查所需文件、数据及材料的整理工作。要积极配合检查小组的现场检查工作,为检查小组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检查,注重沟通。检查小组在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依法检查,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履行检查程序,排除干扰,秉公办事。要注重听取被检查单位对检查工作的意见,做好检查分歧问题的沟通协商和检查工作底稿确认工作。
(三)严明纪律,强化责任。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开展自查和及时、准确提供检查所需原始文件及开放电子化采购网络系统后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检查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检查意见改进工作的,要追究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检查小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原则进行检查,不得借专项检查工作干预各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对违反检查工作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要追究检查小组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被检查单位应在自查自纠、整改提高工作结束后的10日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
联 系 人: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
联系电话:010-68552169
电子邮箱:huangshuqiong09@163.com
 

财政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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