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号)。现将《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3号)转发给你们,其他文件各单位可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下载,请按规定严格执行。现将有关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一、请各单位要按《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办事,应当明确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按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等规定采购,不满足需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各单位应成立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要体现公开、公正、透明。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货物验收及合同备案等要按《国家林业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操作规程》(林计发[2006]116号)执行,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人为分解采购项目、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协调办公室(简称局采购办,下同),由局采购办审核后报财政部审。各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二、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各单位自接到国家林业局批复年度部门预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编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填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表(详见附件2)、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表(详见附件3)报局采购办,由局采购办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并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三、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自行采购,各单位应在每年“二上预算”时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未报、漏报和预算调整等增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各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二个月报局采购办,由局采购办报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就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当事先报局采购办审核同意。
四、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及定点采购。各单位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可以单独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的执行以财政部规定和指定媒体及相关媒体共同公告的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为准,媒体公告结果不一致时,以财政部指定媒体为准。各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范围外产品或服务的,应当在采购前报局采购办,由局采购办报财政部批准后方可采购。
五、认真对待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投诉的受理审查工作。《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主要是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该办法从认识加强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不予受理的投诉要书面告知、投诉书如何修改、如何做好涉密事项的投诉及严格执行受理审查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六、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从价格评审的重要性、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加强评审活动管理和加强监督检查等六个方面作出了规定说明。
七、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各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9号)文件要求,及时按采购合同录入采购信息,按季上报(网络),并附简要说明。具体时间为每一季度开始第3日报送上一季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通知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表
3、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实施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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