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涉及服务采购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公共服务指令》和《公用事业指令》两个指令。《公共服务指令》即关于授予公共服务合同的程序的指令,是专门针对与政府机构有关的公共服务领域。而《公用事业指令》即关于协调有关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采购程序的指令,不仅涉及服务,还涉及公用工程与供应,并且主要是针对公用事业公司的。
在服务类采购方面,二者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如两个指令都规定了自己的适用范围、采购门槛、估价方法、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和信息发布要求,但在具体内容上又有所不同,文中将作详细介绍。
1、适用范围
(1)缔约机构
公共服务指令适用于中央、地方和地区政府机关以及公法所管理的或由《政府采购指令》所规定的其他公共机关。公法所管理的公共机关是指为满足公共利益,由国家、地区或地方当局出资或控制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具有工业或商业性质的机构。
公用事业指令的缔约机构除此外,还包括成员国以专营执照的形式授予特殊或专有权利的机构以及向具有特殊或专有权的实体供应可饮用水、能源或热暖的实体。
(2)适用的合同
公共服务指令覆盖了所有不适用工程指令、供应指令和公用事业指令为了金钱利益而签订的书面合同。该指令对服务特许权合同没有规定,但是欧洲委员会(EuropeanCommission,EC)和英国当局认为服务特许权合同不适用公共服务指令。
公用事业指令适用于由缔约机构签订的建筑或土木工程、产品供应以及相关活动的服务提供合同,这些合同具体包括框架协议、服务合同、设计竞赛、工程管理合同和工程特许合同。服务特许合同也不适用于公用事业指令。
两个指令都把服务分为优先服务(priorityservices)和剩余服务(residualservices)。
在公共服务指令中,所提到的服务共有27类。机动车及设备的维修;陆路运输(铁路除外),包括旅游和装甲运输服务(邮件除外);航空客货运输(邮件除外);陆路(铁路除外)和航空邮件运输;电子通讯服务(有声电话、电传、无线电话、寻呼及卫星服务);金融服务、保险及银行和投资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及开发合同;会计、审计及簿记;市场研究;管理咨询(仲裁及调节除外)及相关服务;建筑及工程服务,城市规划及园林建筑服务,相关的科技咨询服务和技术测试、分析;广告;楼房清洁及财产管理;收费或依据合同的印刷和出版;污水和垃圾处理,卫生及类似服务。宾馆和餐饮服务;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支持及辅助运输服务;法律服务;人员安置与供应服务;调查及安全服务(装甲车除外);教育及职业教育;健康与社会服务;休闲、文化及体育;其他服务。前16类为优先服务,后11类为剩余服务。剩余服务旨在把优先服务所不能覆盖的其他书面服务合同门类都囊括其中。
公用事业指令服务的类别则要少得多,在此不多作介绍。
(3)例外
虽然两个指令包含的服务门类比较齐全,但是问题也非常明显,即有时候难以区分一些服务合同是否应该适用这两个指令。因此,这两个指令都规定了一些不适用指令的合同。如在公共服务指令中规定:对于供应和服务混合合同,若服务部分价值超过总价值的50%,则适用公共服务指令,否则适用供应指令;工程和服务混合合同,如果服务不是为了履行工程合同的需要就适用服务指令。由于这方面合同种类比较繁多,在此不一一赘述。
2.采购门槛以及估价方法
两个指令都规定了合同的采购限额和估价方法。
公共服务指令适用于价值超过200,000欧元的服务合同。指令在对合同进行估价时,考虑的是服务提供者的总报酬。在评估特定的服务时,还有特殊的原则。如:估价保险合同时,把应付保险费包括在内;设计服务估价时,把佣金和应付费用也计算在内;对融资或其他金融服务合同还算入费用、佣金和利息。另外,奖金或参加报酬超过200,000欧元的设计竞赛也适用服务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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