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法规
英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大致包括如下内容:一般合同与商业法律;法定职责,如遵守国际条例;专门法律规定,如对行贿受贿或不公正合同条款的处理;旨在消除国别歧视、增强欧洲单一市场内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欧共体条约及规定;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和其他国际协定,欧盟是这些签订邪约方之一;法律先例,特别应包括这样一个案例:英国上诉法庭曾认为一个考虑恰当提呈标价的公共机构违反了默认合同,按这种合同一切损失都应获得赔偿。也就是说,上诉庭认为在合同裁决过程中还存在一个默认合同。
5.政府采购政策是针对政府各部门及其机构提出的,同时也要求政府采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机构加以遵循。例如:政府各部门可以为其他单位的活动提供资金,其财务备忘录必须提出资金使用的明确目标,政府采购必须实现物有所值。
政府采购的主要支出部门有:国防部、社会保险部及救济机构、卫生部及全国卫生服务机构、环境、交通部及地区部门、教育及就业部、内政部,包括监狱服务机构、内陆税务局、海关及国内货物税收总署、北爱尔兰办公室、苏格兰办公室及威尔士办公室。
在欧共体政府采购协议附录1附件1中可以找到中央政府机构及其他机关的名单。
其他政府公共机关的名单由内阁办公室每年公布一次。
总额控制(包括文职人员的报酬、项目基金和采购)大约占国内总值的40%.1997-1998年的数额如下(单位:10亿英镑):社会保险为71.2;卫生为34.4;地方政府为76.0;其他为63.8.
在很大程度上,财政部授权的支出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但在大项目和特殊项目上的支出通常需要同财政部经费小组协商。
在财政部门通常有一个采购牵头人,他负责制定部门采购政策以使物有所值。采购牵头人要向高级官员和各部部长提出建议,说明如何在部门内部组织采购,哪些合同需要中央的坚定,以及应该采取何种采购技术等。在财政部的领导下还安排采购牵头人交流经验,解决一些共同问题。
近几年来,各部门对他们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责任。例如:建造政府大楼的责任就从中央机构转移到一些具体部门,对某些援助性服务开始硬性收费,并逐步将这些服务部门私有化。此类例子包括文职人员膳食组织、前资产服务机构、出纳办公室等。私有化之后,那些商品和服务现在要从私营部门采购,与之相似,英国国有工业,如交通、电讯、能源和水力部门已转变为私营部门,他们的商品和服务现在需要通过竞争采购。
同时,财政部在对部门支出管理上采取了更严格的办法,即对所有现金限额加以控制,其重点在于强调对部门活动的评估而不是对为这些活动的开展而进行的采购。这种做法早在1984年就已明确。政府采购实施方案需要发展和改善以达到和私营部门的最佳实施方案相配。最近,财政部组建了一个负责购买的中央单位,即重新命名的采购实施小组,其目的是为了汲取私营部门的专门知识和在政府内促进最佳实施方案。它的部分职员是文职人员,部分职员是来自私营部门的职员。这个小组已为部门里的采购人员提出了一系列指导。当前一些需解决的问题是:
一是为可控制的支出收集跟更好的数据;二是跨部门协作;三是提供连锁管理;四是政府采购进一步专业化;五是确保对采购职能在管理和使用资源的规划中所起的作用有更好的了解。
采购实施发展小组和采购政策制定单位同驻一地,采购政策制定单位在国内政策、商务谈判、英国履行和运用欧共体及国际义务,乃至对来自欧洲委员会的垂询做出一致答复和对在欧洲法庭之前采取程序进行调整等方面都起了牵头人的作用。
财政部内还有一些单位对政府采购事务有业务关系,这些部门包括私人融资单位,它处理关于私营融资项目的政策和实践问题,并组成特别工作组,组员是从私营部门抽出的临时文职人员。特别工作组对专为私营容资项目所提的特别提案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可行。
6.投标申诉
在英国,政府采购领域里很少有诉讼发生。政府采用传统的方式处理议会对合同裁决程序的抱怨。除了有关合同中规定的申诉外,很少有合法的不久存在。原则上,蒙受损失的投标商可向法院要求强制的和最终的补偿,但并不存在特定的调停。
当有必要实行欧共体指令并向那些因违反欧共体章程蒙受损失或险遭损失的欧共体商品供应商提供规定的补偿时,情况就不同了。根据欧共体法则,可以做出如下决定:
一是供应商有遵守英国法规、服从指令的责任;二是这种责任最高法院可强制执行;三是此程序要求立即得到执行,除非法院同意,否则,三个月内必须强制执行;四是赋予法院终止裁决过程、驳回决议或赔偿损失的特殊权力;五是一旦签约,规定损失赔偿金为唯一赔偿;六是交由法院考虑进行损失赔偿的恰当基数,例如:投标费用、丧失机会的损失和收益损失;七是法院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惯例处理这类问题。例如,关于权衡便利、考虑采用临时补偿或关于在临时补偿悬而未决时采用双方承担损失的方法;八是展望未来,考虑设立某种法庭是否合适,例如,减轻法院工作量或让高等法院的诉讼费用更低。
以上这些措施已实施6年多,现在正用于欧洲其他国家供应商和适用政府采购协议的供应商。鉴于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寥寥无几,完全没有必要再设法庭。但他们仍在考虑是否需要选择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如调停、和解或仲裁。
7.与地方政府的联系
地方当局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机构。他们在法定职责内做出各自的采购决定。要履行它们受托于民众的职责,即高效办事原则,保证物有所值。它们需要独立的审核机关——审计委员会委派的独立审计机构的监控。
地方当局的法律体制和中央政府的法律体制相差无几,但还包括:
(1)《1972年地方政府法案》要求地方当局颁布有法律效力的命令,规范对合同的裁决;
(2)《1980年地方政府房屋及土地法案》针对机构内部对有关建筑和交通的各种活动进行强制竞争投标的做法提出了要求;
(3)《1988年地方政府法案》扩大了强制竞争投标的要求,包括了人力、行政及专业服务;
(4)《1992年地方政府法案》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了如何执行强制竞争投标的说明。
英国政府期望通过竞争实现物有所值,认为只有有效的采购,才能激起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才能真正做到物有所值,这是一条核心原则。在英国的政府采购中,地方优惠政策并不存在,但对于经过注册登记的残疾人工厂,情况有所不同,他们在投标合同时,出价可以低于欧共体规定的最低价,享有竞争最优标的机会。
政府采购最普遍的方式便是那些被精心挑选出来的供应商凭各自的生产产量、产品规格和产品性能情况进行竞争性投标;对于以价格为主要因素又相对较容易选择的合同,各部门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让任何对合同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参加投标竞争;而对于较复杂的合同,比如有秘密内容的项目,则采取协商和竞争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购;对于少数极为复杂的合同,则应采取有竞争性的协商谈判方式;只有对于极廉价的采购或极例外的特殊情况,方可采取单方投标(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卡(即办事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用于下定单的支付卡)的引进是最近的一个措施。据预测,这种采购卡的使用可在开具发票方面节约相当大一部分开支,同时,可提供管理信息和确保向供应商及时付款。
在财政部门内通常有一个采购负责部门,这个部门负责制定部门采购策略以实现物有所值。例如:采购负责部门要向高级官员和各部部长提一些建议:该怎样在部门内部组织采购,哪些合同需要中央的鉴定,怎样发展或获得必需的采购技巧。在财政部的领导下还安排采购负责部门交流经验,解决一些共同问题。
财政部组建了一个负责政府购买的中央机构,即重新命名的采购实施小组。其目的是为了汲取私营部门的专门知识和在政府内促成最佳实施方案。当前正致力于更好的解决如下一些问题:为按制支出设立更好的资料库;实行跨部门协作;提供连锁管理;进一步发展采购专业化;确保有关各方对采购职能在管理和资源使用规划中的应有作用有更好的了解。
在英国,国内国际采购并无太大差别,但如下情况除外:在欧共体规定和政府采购协议基准线以下的合同,通常不在欧共体公报上刊登;非欧洲国家的供应商有权投标取得合同,但这种权利仅限于签署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的供应商,而且是在签署政府采购协议时提出过这种要求的;当欧共体实用规定实施时,在欧共体的商品和非欧共体的产品报价相当而后者的供应商在签署政府采购协议时并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欧共体的产品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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