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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欧盟服务采购简介(下)

发布时间:2005-10-26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512  

为了禁止缔约机构规避服务指令适用的估价方法,该指令还对一些合同的估价方法进行了限定:如对没有具体规定合同的总价格、期限不定或期限超过48个月的合同,其价值是每月分期付款额乘以48.为了避免规避服务合同限额而出现分割合同的现象,指令明确规定禁止分割合同,如果合同分为几个部分,那么每一部分的价值汇总计算。然而,对价值低于80,000欧元的部分,只要这部分的价值不超过总价值的20%,则不适用该指令。

公用事业指令适用的服务合同是,价值超过600,000欧元的电讯供应及服务合同和价值超过400,000欧元的其他供应及服务合同。在对合同的估价上,公用事业指令也有禁止分割合同和采用特殊计算方法规避指令的规定。该指令中规定如果合同分为几个部分,某一部分的价值低于100,000欧元,只要这部分的价值不超过总价值的20%,就不适用该指令。

3.采购方式

两个指令都规定,无论缔约机构采用何种授标方式,大多数情况下都要进行竞争邀请。公共服务指令还规定了可以适用谈判程序而不必进行竞争邀请的6种情况。公用事业指令则规定了8种可适用谈判程序而不必进行竞争邀请的情况。

4.公告

公共服务指令规定进行竞争邀请的唯一方法是在官方杂志(OfficialJournal,OJ)和EC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标讯电子日报(TendersElectronicDaily)上发布一个招标公告。在授予合同或举行设计竞赛时,缔约机构必须就授标的详情在OJ和标讯电子日报发布公告。缔约机构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的年初发布一个定期合同预告(PeriodicIndicativeNotice,PIN)通知,列出CPC分类项下所有未来的优先服务合同。

大多数的公用事业合同在进行竞争邀请时必须在OJ和EC的标讯电子日报上发布一个招标公告或PIN公告或使用合格商名单体系公告或合同授予通告。

5、特别介绍

(1)授标程序。与公共服务指令相比,公用事业指令的服务采购在授标程序的选择上更灵活一些,公用事业指令规定只要公用事业机构进行了竞争邀请就可以决定授标程序。

(2)第三国条款。公用事业指令还有一个第三国条款。就服务合同而言,该指令规定只要成员国告知欧洲委员会他们本国投标机构在第三国竞争服务合同遇到了困难,理事会就有权终止或者限制将服务合同授予来自第三国的投标人。

(3)欧盟《政府采购协议》承诺。在国际范围的招标中,特别是对服务项目范围的招标,各国法律都根据其参加的条约、协议规定或根据互惠对等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定,以保护本国投标人的利益。欧盟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承诺适用于协议条款的服务范围是:银行及金融、保险、卫生服务、道路运输、铁路运输、城市运输、海洋运输、内陆水运、港口、机场、旅游、客货运输、宾馆和餐饮、维修、研究及开发、健康和住房等。

小资料

特许权合同是指特许者和被特许者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特许者授予被特许者某种特殊权利或者允许被特许者使用其专利权,特许者从中收取一定的经济补偿或报酬。

框架协议(frameworkAgreement)是指缔约机构同一个或多个供应商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定特定时期内授予合同的标准的条款,一旦签订了该协议,供应商就可据此条件供货,并且以后签订具体的采购合同时不必遵守指令规定的广告要求,即可以不再采用竞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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