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资〔2009〕950号
关于制定宁波市市级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办公设备的配置管理,建设节约型政府,优化资产配置,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级机关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暂行)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配置内容
(一)本通知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本通知所称机关通用办公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设备)是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关单位常用的办公设备,具体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一体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电视机、扩音器、多媒体显示系统、空调、饮水机等,特殊部门、特殊用途的上述设备除外。
二、配置原则
(一)效益原则。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办公设备的配置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实用必需、勤俭节约”。
(二)按需配置原则。办公设备配置应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结合各单位已有设备和实际工作需要情况进行配置。
(三)逐步到位原则。现有办公设备配置未达到本标准的,区分轻重缓急,并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对上级有规定要求或急需配置的单位优先考虑;现有办公设备在能满足单位基本工作需要前提下,原则上不予新增和更新。
(四)政府采购原则。凡购置办公设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包括协议定点采购)。其中,国家有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要求的,必须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标志产品清单》的产品
三、具体配置标准(见附件)
(一)计算机:按编制内实际人数,原则上每人可配置一台一般办公用台式电脑,单价控制在6000元以内;岗位要求需要配置便携式电脑的,裸机单价控制在10000元以内;实时数据处理、专业设计、视频、音像处理、动画设计等特殊要求配置台式电脑的,单价控制在10000元以内。因工作需要开通互联网的、并从事财务类、人事类工作的人员以及承担保密责任的各级领导和涉密工作人员可经批准另行增配一台涉密计算机。
承担电脑教育、应用软件推广培训任务的单位,用于教学、培训的台式电脑,单价控制在5000元以内,特殊要求的另行申报。配置数量按培训教室的规模具体确定。
(二)打印机:原则上按不超过单位办公电脑数量的1/2配置,A4纸激光打印机单价控制在2500元以内,A3纸激光打印机单价控制在9000元以内;喷墨式打印机,根据工作需要,个别配置,A4纸打印机单价控制在1000元内,A3纸打印机单价控制在2500元以内;针式打印机,特殊岗位,个别配置,一般单价控制在2500以内。
(三)一体机:根据工作需要,个别配置,一般控制在3000元以内。
(四)传真机:根据单位内设机构(处、室等)数量配置,每机构配置1台,每台控制在2500元以内。
(五)电话机:普通电话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般单价控制在250元以内;录音电话机根据工作需要,个别配置,一般单价控制在1500元以内。
(六)复印机:高速数码复印机,一般每独立对外发文单位配置一台,价格控制在35000元以内;一般数码复印机,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单价控制在20000元以内;
(七)速印机:独立对外发文且发文量大的单位可配置一台,价格控制在35000元以内。
(八)扫描仪:根据部门业务职能与工作需要配置,单价控制在1200元以内。
(九)碎纸机:根据工作需要,个别配置,单价控制在1200元以内。
(十)投影仪:原则上每个单位配置一套,价格控制在20000元以内。
(十一)照相机:单反机原则上每个单位配置一套,价格控制在9500元以内。卡片机根据工作需要,个别配置,单价控制在3500元以内。
(十二)电视机:原则上允许配置电视柜的办公和会议室可按房间使用面积配置相应尺寸电视机。30平方米以下,可配置37寸以下,价格控制在3500元以内;30-50平方米,可配置40寸以下,价格控制在4000元以内;50-80平方米,可配置46寸以下,价格控制在6000元以内;80-120平方米,可配置55寸以下,价格控制在10000元以内;120平方米以上,可配置62寸以下,价格控制在15000元以内。
(十三)摄像机:原则上每个单位配置一台,价格控制在8000元以内。
(十四)会议室扩音设备:原则上120平方米以上会议室可配置1套会议室扩音设备,并根据会议室大小,价格控制在50000-100000元以内。
(十五)多媒体显示系统:原则上100人以上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1套,价格控制在50000元以内。
(十六)空调机:没有安装中央空调的单位,可配置分体式空调,配置数量按单位实际使用办公室、会议室数量,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配置,功率大小以办公室、会议室面积大小确定。
1、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可配置1匹机,价格控制在2000元以内。
2、房间使用面积15-20平方米,可配置1.5匹机,价格控制在3000元以内。
3、房间使用面积20-30平方米,可配置2匹机,价格控制在3500元以内。
4、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30-50平方米,可配置3匹机,价格控制在6500元以内。
5、房间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情况,可配置较大功率的空调,单台价格控制在10000元以内或按上述标准折算配置。
今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节能空调的,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配置价格。
(十七)饮水机:没有茶水房的单位,每间办公室可配置1台,价格控制在600元以内。
四、其他事项
(一)经市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独立办公并有专职工作人员的临时机构,应从严控制设备的配置,其办公设备尽可能在本部门调剂解决,确需配置的设备,其配置标准参照本通知。机构撤销后,其办公设备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内调剂使用,以避免资产的浪费。
(二)单位现有办公设备配置数量已达到本通知标准的,一般不得再购置,对已到使用年限的、经鉴定确需更新的,应按照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处置后才能申请重新购置;配置数量已超过本通知标准的,在其存量办公设备未符合本通知要求前,不得重新购置。
(三)各单位配置办公设备,更新年限不得少于本通知规定的使用年限(见附件)。
(四)单位需增配办公设备数量和购置技术参数较高的办公设备,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五)本通知未列入的其他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按单位业务职能和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配置。
(六)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和其他设备所需资金,应编入年度部门预算。除因新设机构或新增工作人员及设备损坏等特殊情况报财政部门审批外,一般在年度执行中不再调整预算。
(七)本通知中的配置价格为最高限价。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因素变化,对本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八)上级财政部门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依照上级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市级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配置标准。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 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同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