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检会[2013]1号
各区(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青岛市政府采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财政局
2013年3月4日
青岛市政府采购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政府采购中腐败行为的力度,促进惩戒失信、激励守信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贿犯罪档案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记录的,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发生的所有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均应纳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各区市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查询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将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作为投标人投标的资格条件之一,并在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中列明。
第六条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的申请,应当向政府采购活动所在地的检察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查询申请人所在地检察机关提出。
第七条 查询申请人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网上超市”供应商库供应商由青岛市财政局统一负责查询。市检察院每年度定期向市财政局通报供应商库中供应商是否有行贿犯罪案件发生情况。
第八条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提供《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见附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查询的,应提供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查询的还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与复印件、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查询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进行查询,批量查询的也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查询或者网络查询。
市检察院和各区(市)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的电话信息见本办法第二十条。市检察院和各区(市)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办公地点、电话等信息由市检察院在青岛市职务犯罪预防网上公布。
第十条 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提交书面查询申请,查询申请应当写明查询的具体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名称,被查询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以及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和被查询单位或个人的查询期间。查询期间不得少于三年。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要求适当延长查询期间。
第十一条 被查询人是参与政府采购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在受理查询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查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被查询单位和个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查询的检察机关或上级检察机关要求复核,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的有效期为2个月,复印件无效。2个月后查询结果自动失效,如有需要应重新申请查询。
第十五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在开标前查询,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不宜进行事前查询的,可以在开标完成后查询。
第十六条 参加政府采购的单位和个人,三年内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应当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
第十七条 对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查询告知函十日内,向负责查询的检察机关书面通报处置情况。
第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致使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招投标活动,并取得中标资格的,由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市检察院和各区(市)基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电话:
青岛市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83016815
市南区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83011836
市北区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83011935
李沧区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83012155
崂山区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83011785
黄岛区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83012316
城阳区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83012263
即墨市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83012696
胶州市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83012578
平度市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83012777
莱西市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83012910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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