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购〔2008〕29号
省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闽财购〔2007〕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省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监管的通知》(闽财购〔2007〕9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做好省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含省政府采购中心和依法经认定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下同)将经采购人确认后的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送省财政厅备案。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公告时间不得早于招标文件送备时间。
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编制招标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都可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www.fjzfcg.gov.cn)“举报”专栏进行举报或书面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举报。
三、在招标文件公告期间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将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将对采购代理机构记不良行为记录。在采购过程中因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导致投诉的,将按相关投诉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对该采购代理机构记不良行为记录。
四、以上不良行为记录,将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www.fjzfcg.gov.cn)上通报半年,并按法律、法规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省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监管的通知》等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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