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财采购[2008]796号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关、各所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检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
为进一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科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政府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在总结几年来我省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管理,节约财政支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政府采购各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包括年初部门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专项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使用国有资产担保的贷款及自筹资金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采购人自行支付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划拨程序:
(一)属于预算内指标和基本建设的政府采购资金,根据年度部门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和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下达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指标,省财政厅国库处(以下简称国库处)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人要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执行,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更改资金项目用途。
(二)采购人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要预先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留出足额资金,政府采购开始时办理预算外资金审批手续,将资金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采购人计划使用自筹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由采购人承诺自行支付给供应商,不需存入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
(一)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
1、采购人应按标书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购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验收,由采购人据实填报《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以下统称《验收单》,见附表一)。
2、采购人在履约验收合格后,由单位财务或相关部门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提交资金支付手续。
政府集中采购(含部门集中采购)的资金支付手续包括:《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见附表二)、《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验收单》、中标通知书、合同。若同一采购项目分包采购需分别支付资金的,要在资金支付手续中附相关情况的文字说明。
协议供货采购的资金支付手续包括:《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核准书》、《验收单》、发票复印件。
定点采购的资金支付手续包括《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验收单》、发票复印件。
以上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中《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一式两份,其它各一份。
3、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办理的程序。政府采购办每周四集中受理资金支付的手续,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提交的资金支付手续审核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集中向国库处提交签章后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国库处接到政府采购办提交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复核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拨付资金,如有异议,应及时通知政府采购办。
(二)自行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要求。对于资金自行支付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执行机构要在制作招标文件和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明资金自行支付,由采购人按合同中资金支付条 款的约定,将采购资金自行支付给供应商。
(三)采购项目需要质量保证金的,应由中标供应商直接将相应额度的资金交付采购人,待质保期满后,由采购人根据情况与供应商结算。
(四)原《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专用拨款入帐通知单》予以取消。对于在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及时到省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政府采购办下达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采购人要将《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和《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核准书》妥善保存,作为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的返还:
(一)政府采购项目涉及预算外的资金结余,可由采购人在项目全部完成后,结算最后一笔资金时在支付申请书上注明,也可由采购人到政府采购办填写《吉林省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结余返还申请表》(见附表三),经政府采购办审核,国库处复核后将结余资金返还采购人。
(二)政府采购项目涉及预算内指标和基本建设的资金结余,金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内的,可由采购人在项目全部完成后,结算最后一笔资金时在支付申请书上注明,一并予以返还。结余金额在五万以上的,采购人要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理由,填写《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结余返还申请表》,政府采购办审核,国库处复核后,由政府采购办通知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并将结余资金返还采购人。
第八条 凡以前发布的涉及省级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有关内容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规定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发布的《吉林省省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吉财采购[2003]2号)及2004年发布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吉财采购[2004]6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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