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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黑龙江]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1-06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516  

黑安监办发〔2013〕13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党委),执法行局,安科中心:

现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省安监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管理,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预防行权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采购计划的制订、申报

(一)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有关处室应当根据上级文件、规划、局年度计划等,对需要采购的商品及服务中已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详见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提出政府采购需求。

(二)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需要采购商品和服务的依据、品种、数量及经费预算,由局办公室汇总并经局务会议审定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凡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虽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决定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都要制订政府采购计划。

 二、采购计划的下达、细化

(四)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将省财政厅下达的局机关政府采购计划报告相关局领导并通报有关处室。有关处室应当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批准的采购项目,在采购计划下达1个月内,细化采购需求,明确采购参数。

(五)细化的采购需求经业务处主管局领导审批后,交由局办公室录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申报系统,并输出纸质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文书用印后向省财政厅正式申报。

  三、采购的具体实施

(六)局办公室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协调政府采购工作。

(七)对省财政厅批准的通过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实施的采购项目,办公室负责与省采购中心沟通,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办理招标文件修改、评标办法制订、供应商质疑答复、我方评标委专家选择工作,共同参加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对招标过程中技术性问题,相关处室主管人员要及时与省采购中心的沟通,尽快达成一致;对即将正式公告的招标文件,要经业务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出。

(八)对省财政厅批准的部门采购、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项目,由办公室拟制《征集供应商函》,并与相关业务处各发给3个以上潜在供货商,通报采购需求、参数、预算,请潜在供应商以传真形式在规定时间段分别向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报送书面报价单。

(九)对部门采购的项目,召集符合采购参数的商家在规定时间,由办公室组织有关处室并邀请采购专家集中审核、二次报价,现场选择报价最低者,报主管财务工作局领导同意后确定供货商,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交部门采购情况。

(十)对协调供货方式采购项目,办公室与相关业务处室共同核对报价,选择报价最低者报主管财务工作局领导同意后,确定供货商,并向其他参与供应商通报全部报价及最终确定结果。

(十一)在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和部门采购、协议供货商确定后,由办公室按照规定格式组织审核、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商务部分由办公室、技术部分由采购需求提出处室审核签字后,交由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确认,报分管局长、局长审定后,由省局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人签署合同。

(十二)通过集中采购、竞争性谈判及部门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活动,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报省采购中心审核实施;通过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确定的供货商,双方签订合同后即可实施。

  四、采购的供货验收

(十三)局办公室及相关处室要及时督促供货商履行合同,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内容变更时,必须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四)采购商品到货(承建等服务结束)时,要组成由相关处室牵头、办公室和相关专家参加的验收小组,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要在货物验收单上签署明确意见。

(十五)对合同约定中,需供货商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采购项目,必须在质量保证金到账后,方可在验收单上用印。验收单由局办公室存档备查。

  五、采购资金的拨付

(十六)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中,凡属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资金,由局办公室协调省政府采购中心和财政厅国库集中,通过网络支付系统统一支付,采购节余由省财政厅收回。

(十七)授权支付的采购资金,按照省局机关经费报销审批权限履行报销程序。

  六、办理资产手续

(十八)为本级机关采购且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内的货物,要明确具体管理单位,并履行分发签字手续。相关处室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填写本部门固定资产登记薄,明确具体保管责任人。局办公室要负责登记局机关固定资产账,并定期与各处室核对账薄。

(十九)对于为基层采购的货物,由相关处室组织分配,由办公室申请省财政厅办理固定资产划转手续后,从局机关固定资产账目上做减少。

  七、相关纪律及监督检查

(二十)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要熟悉并遵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虚心接受、积极配合纪检、审计及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十一)对于采购参数及评标办法的申报、招标文件的确认、合同的签订、变更以及货款的支付等重要事务,必须经采购需求处室、办公室相关人员审核签字,报局领导签署。

(二十二)对尚未公开的采购参数、评标办法等敏感信息,任何人不得泄露;在正式开标前,任何人不得与潜在供应商接触,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采购的宴请、礼物。

(二十三)邀请专业公司及人员参与参数制订等活动时,要经局领导审批并到办公室备案,参与项目设计、参数论证的公司,不得参加招标。

(二十四)驻局纪检监察室参与全过程招投标、商品验收全过程,对工作进行监督;分发到机关的采购货物验收时,应当将采购参数通过内部网络向局机关公开,方便机关干部职工进行监督。

(二十五)对部分处室急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且未达到政府采购目录最低限额或时限要求的零星采购,由相关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参照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

(二十六)此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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