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信息公告的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信息公告操作规程,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扩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范围,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信息公告的媒体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
第三条 信息公告的范围
(一)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信息和成交结果、更正公告等。
(二)采购办有特殊说明的涉密项目、续标的单一来源及特殊项目不予公告。
第四条 信息公告的发布
(一)信息公告应由采购项目经办人负责拟定,经处室负责人审定后转技术审核处,技术审核处应在核准后一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上网发布。
(二)信息公告应按采购中心公告模板格式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编制,技术审核处应对公告发布情况进行登记。公告发布后项目经办人和公告发布人应及时下载存档。
(三)信息公告发布执行网上审批流转程序。
第五条 信息公告的时限
(一)网上询价政府采购项目,自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价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二个工作日。
(二)网上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项目,自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上传报价文件截止日期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项目,自谈判文件发布之日起至谈判报价文件递交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供应商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更正公告,应于递交报价文件截止前二个工作日发布更正公告。项目经办人在更正公告发布后,应电话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更正事项并做好电话记录。
(五)成交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六)经过网上预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适当缩短公告时限,但二者合计天数不得少于规定时间。
第六条 信息公告的内容
(一)采购信息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及简要技术要求和采购预算;
3、供应商资格要求;
4、获取采购文件的起止日期、地点、方式;
5、递交报价文件的时间、地点;
6、采购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7、信息公告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二)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及履约日期;
3、采购信息公示日期及成交日期;
4、成交供应商名称及成交金额;
5、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6、采购项目经办人、信息发布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7、合同监督处及联系方式;
8、质疑受理及联系方式;
9、落标供应商落标原因。
(三)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首次公告日期;
3、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4、采购项目经办人、信息发布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 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同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