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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吉林]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纪律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01-05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509  

吉纪发[2004」3号

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印发《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纪律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省直纪工委、省高校纪工委、省企业纪工委、省政法纪工委:

现将《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纪律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纪委

吉林省监察厅

二OO四年一月十三日

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政府来购工作的纪律规定(试行)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擅自采购已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二)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业务,或要求特定供应商及有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在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之前,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或谈判;

(四)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财政资金,或开标前泄露标底;

(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授意,影响评标公正进行;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七)因不认真验收或失职读职,致使所完成的政府采购标的与合同要求存在差距,给国家或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八)索取或接受不正当利益;

(九)拒绝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情况;

(十)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对应当公开招投标的政府采购,不按规定公开招投标,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使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

(二)采购单位、拖延采购时间,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

(三)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信息,开标前泄露标底或开启投标文件,将投标文件内容泄露给他人;

(四)直接参与或授意验收方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标的予以验收;

(五)对供应商实行不公平待遇,或拖延采购资金支付时间,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影响政府采购信誉;

(六)评标前向外界透露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等信息,或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授意,影响评标工作公正进行;

(七)索取或接受不正当利益;

(八)拒绝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情况;

(九)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下达采购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在社会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故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使其参与政府采购,并产生严重后果;

(三)对有关投诉推倭、拖延、逾期未作处理或不进行严肃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采购单位、供应商、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进行包庇袒护,不严肃进行处理;

(五)对验收单位进行授意,造成标的以次充好;

(六)不按规定划拨采购资金,或拖延货款支付时间,影响政府采购信誉;

(七)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绚私舞弊;

(八)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严禁有下列行为:私下接触投标人,索取或接受投标人不正当利益,影响政府采购公正进行;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开户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严禁有下列行为:不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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