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财采购「2004」429号
省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三日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严肃评标会场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评标、谈判和询价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的机构,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评标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评标会场的人员组成及管理
第四条 政府采购评标会现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采购人代表二人;
(二)专家评委(专家人数必须占评委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
(四)省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怕公证处、纪检委、监察厅等有关人员);
(五)招标人或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记录等必须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正式评标前,必须依法成立“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成员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组成,并临时推举一名评委会主任主持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标会场全体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评标会场的安静,关闭自身所有与评标无关的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由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或省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了解情况后,监督其与外界联系的情况;
(二)对评标过程负有保密责任;
(三)评标会场的全体成员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必须接受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以及省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四)评标会场有关人员在离开评标会场期间,不得与投标供应商进行任何接触与联系,不得透露评标过程中的任何评审内容。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对某个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也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采购人代表在介绍采购需求时,只能就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陈述,不得发表与技术需求无关的任何言论;
(四)对不属于采购文件中规定品牌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不得在评标会中指定品牌或者对某个品牌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在评标过程中,专家评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专家评委会成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依法对政府采购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认真、详实的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三)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价、比较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四)不得以个人意见诱导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
(五)评委会成员针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某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表述自己的意见,不能简单地表述同意或不同意,在此前提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综合意见。
(六)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给予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低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四)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委会成员及评标会场的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的利益;
(五)不得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六)不得拒绝政府采购办.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七)在评标活动中,要在实回答采购人或者专家评委提出的问题,不得发表与所提问题无关的其他任何意见。
第十条 评委会主任在评标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评委会赋予的职责;
(二)应当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内容进行全面的熟悉、了解和掌握;
(三)对评委会成员就采购文件中有关内容提出的问题,必须在采购文件范围内进行说明和解释,不得超出采购文件和评委会成员所提问题的范围;
(四)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发表有任何倾向性或者诱导性的言论;
(五)现场起草评标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并认真、准确的核对和计算评委会成员的打分情况。
第十一条 评标会场的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监督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六条 的规定;
(二)不得随意发表与监督管理无关的言论;
(三)不得发表有诱导性或者倾向性的观点。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项目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必须纳入省政府政务大厅进行公开招标。有关要求和监督管理除按本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政务大厅相关规定。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应就下列事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
(二)监督检查评委会专家人数是否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评标过程中有关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打分办法、评标细则等)是否与事先经过政府采购办监督审查备案文件相一致。
(五)监督检查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是否遵循《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专家评委会共同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六)监督检查采购人代表、专家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对投标供应商有倾向性行为、诱导性言论、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监督检查投标供应商是否如实回答评委会成员在投标文件范围内提出的有关问题;
(八)监督检查是否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政府采购办的监督管理人员在评标会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有权依法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标会场除第四条 规定的人员外,在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会场,如有极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进入评标会场的,应事前经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评标会场的所有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
第十六条 评委会主任一经确定,不得中途更换,主持人中途离开评标会场必须征得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退场时,必须经政府采购办主任同意,并及时补充监督管理人员。在补充的监督管理人员未到评标会场前,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第十八条 评标会场内所有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 款的人员,经监督管理人员制止纠正而拒不改正的,政府采购办将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第九条 (一)至(六)款情况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干扰评标工作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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