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财采购[2006」140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种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31号令,附后)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相关申请资料在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if.gow.on)上公布,各招标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可从网站上自行下载,并按照要求填报。申请材料报送时间截止到2006年3月31日,集中受理认定时间从4月1日起开始。申请材料报送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410办公定,联系电话:2776955。
二、请各市、州财政局在有关网站和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以便当地招标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能够及时掌握信息。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对申请资格认定的当地招标代理机构或中介机构所提交的营业场所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附件:1、《吉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31号(略)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吉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31号令,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附后X和《关于认真作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D3号,以下简称《通知》L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范围
(一)资格范围。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资格。甲级资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认定,本《实施办法》是对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认定。
(二)社会中介机构范围。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以外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
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三)认定项目范围。
1、货物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代理业务;
2、服务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脉理业务;
3、工程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代理业务;
4、政府采购咨询业务。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方式
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一)审批资格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的资格。
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不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进出口货物招标和技术改造设备招标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二)确认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包括:已经取得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和原有外贸部门批准的进出口货物招标资格以及技术改造设备招标资格。
三、资格认定权限
(一)凡属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乙级资格的,必须经吉林省财政厅审批和确认。
(二)直接向财政部申请甲级资格的,无须再向财政厅申请乙级资格。但必须按《通知》要求向省财政厅提供设有固定营业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认定条件
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批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可在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if.gov.on)自行下载申请书,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审批资格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见附表)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6、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确认资格除填写相应的申请书(见附表)的同时,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l、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3、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向省财政厅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三)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受理。并在20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审批或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证书》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审批或不予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认定资格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省财政厅对拟作出的资格认定决定,在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省财政厅将颁发资格证书,并予以正式公告。
六、资格延续和变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效期限为3年。在财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限期限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近三年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部门经审查作出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一)《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戏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七、关于资格认定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总公司和于公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总公司和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的,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资格申请;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可分别提出资格申请;
(二)关于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申请人申请资格认定时,暂无法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函;
(三)关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缴纳税收证明可以在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也可以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年审证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应当由缴款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四)关于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在提交固定营业场所的材料时,需提交营业场所所在地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在实施资格认定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门可组织专门的资格认定专家组,具体负责相关材料的初步确认、审核工作。
八、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下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消,并收回《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资格证书》;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略);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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