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财采购〔2005〕2378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吉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
吉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的科学性,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财政厅是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具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政府采购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的条件,并对评审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四条 根据省级政府采购实际情况,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暂委托省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维护和随机抽取专家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实行资源共享。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除有资格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等工作外,也可承担市(州)、县(市)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评审专家的范围及选聘
第六条 评审专家在以下专业领域从事教学、科研、技术、管理,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定。具体范围包括:
(一)机械设备
医疗设备、教学仪器、科研设备、文体器材、摄影及广播电视器材、农林水利机械、城建及工程机械、警用器材以及汽车、锅炉、电梯、空调、日用电器等。
(二)办公设备
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数码复印机、打字机、打印机以及其他现代化办公设备等。
(三)各类办公家具和办公用品
(四)服务及消耗品
财产保险、汽车维修、汽车加油、印刷、会议服务、取暖用煤用油及各类药品等。
(五)工程
建筑设计、建筑预算、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各类建材、房地产开发、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城市公用设施等。
(六)法律及经济合同
(七)招标方面
工程招标、机电产品招标、国际招标、标书制作等。
(八)其他行业和专业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除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采购办应根据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相应条件,作为国家规定条件的补充。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选聘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本人自荐的形式,由专家本人如实填写《专家登记表》,经所在部门或单位初审,报政府采购办最终审核确认后,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第九条 经审核并录入专家库即取得评审专家资格。政府采购办对取得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颁发《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证书》,并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要评审专家时,由省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服务中心本着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接到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邀请后,必须按时参加。如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工作,应当即通知负责抽取评审专家负责单位。已接受邀请并参加项目评审的,无特殊原因,在项目评审期间不得中途退出。
第十二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受聘评审专家应回避的,按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规定的情形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受聘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咨询、评审、验收的专家,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情况,付给一定数额的报酬。
三、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进行一次审查。
第十五条 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考核。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集合的办法。
日常考核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集中考核每年一次,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对评审专家的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是否能够在评审过程中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四)是否能够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
(五)有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考核结果分为“胜任”、“基本胜任”和“不胜任”。具体标准如下:
(一)胜任: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能够满足评审需要,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有关培训活动,独立、公正地提出个人的评审意见,主动地提出回避申请,自觉地遵纪守法。
(二)基本胜任: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基本满足评审需要,基本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个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能够负责,遵守相关规定。
(三)不胜任: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满足评审需要,不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个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不负责,有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现象。
第十八条 集中考核结果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告。
四、罚则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三)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八)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九)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十)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其他相关处罚按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执行。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 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同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