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字[2003]13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近年来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现就贯彻《政府采购法》精神,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采购法》要求,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强化制约机制的原则。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分离,执行职能与监管职能分开,并依法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形成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2.兼顾效益、效率的原则。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一经确定后要及时公布。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公开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采购信息,依法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维护政府采购良好信誉和形象。
4.坚持分步实施、积极推进的原则。贯彻《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要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协调配合、积极推进。
二、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一)建立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制度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要求,自治区已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区应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财政、计划、监察、审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集中研究解决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中的有关问题,统一协调本地区政府采购工作。
(二)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尽快完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计划部门的分离工作,并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盟市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旗县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由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新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是政府直属的非营利事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执行政府集中采购任务,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将政府采购中心委托任何一个政府组成部门代行管理。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三)明确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在财政部门内部成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专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其中,工程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审批实行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受理合同备案;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认定,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管理供应商登记备案信息库;负责政府采购中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和认定;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发布、分析,以及政府采购网络管理和维护;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依法办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办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其它有关事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受采购人委托,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按照确定的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组织集中采购;受采购人委托,对集中采购目录内有特殊要求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受采购人委托,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受采购人委托,依法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进行审查;按照委托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提供实施政府采购有关情况及采购信息,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并就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独立承担集中代理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各当事人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以及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行监督检查。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集中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察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以及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其它对政府集中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三、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全部或部分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均属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类采购公开招标数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实行分级管理、一年一定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经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公布执行。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范围。在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认真总结完善货物类集中采购的经验和做法,并积极探索开展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活动,促进各项政府采购业务全面发展,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四、完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
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评标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及时为政府采购招投标和评标工作提供服务。参加评标工作的技术人员要从专家库中按专业对口原则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技术质量和客观公正性。
(二)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备案信息库
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应建立供应商登记备案信息库,对进入本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备案,集中掌握供应商的相关信息,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活动提供信息服务。
五、规范政府采购方式和工作程序
(一)依法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资格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集中采购活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要实行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它方式的,报财政部门批准。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年初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和资金来源。凡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地区或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实行部门预算的地区或单位,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批复年度部门预算,不予拨付预算内采购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初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时,要报告政府采购预决算相关内容。政府采购预算随财政预算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复后,应认真贯彻执行。
(三)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确定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资金支付办法等。
(四)落实采购任务
采购单位按照列入计划的采购项目,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填列"采购项目清单",及时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采购项目清单主要内容包括:采购商品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规格型号、使用时间、资金来源归集情况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清单下达采购任务。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条件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集中采购;对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五)组织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确定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资金支付方式等有关要求组织集中采购,并将采购方案提前报送财政部门备案。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招标采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凡属集中采购项目,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采购人与供应商都要签订书面合同。
(六)履行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应由采购人或授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副本应于七日内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各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单位(用户)对采购项目进行质量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七)支付采购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开设政府采购专户,对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财政直接支付。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都不准开设“政府采购资金财政专户”。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签订的采购合同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填报资金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合同约定将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约定付款。
六、相应配套措施
(一)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力度。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项目,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扩大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范围。
(二)结合实际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范围。
(三)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做好政府采购基础性工作。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修改完善现行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并抓紧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法》配套制度和相关办法。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规范基础性工作,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
(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在确保实现政府采购公开、高效、低成本目标的基础上,各地区应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包括对通用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等。
七、具体实施步骤
实施《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事物,需要逐步建立一系列配套法规制度来保证实施,并且应与其它几项财政改革协调配合、互相促进。《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意见是贯彻《政府采购法》、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措施和具体要求,应与《政府采购法》同步执行。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努力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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