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购[2003]57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规范各项采购活动和业务程序,推进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自治区级条管部门和非驻呼单位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各条管部门的政府采购业务,在执行过程中实行自治区统一采购和基层单位当地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属自治区统一装备、配置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采购计划,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属于基层单位特有的或适宜在当地组织采购的采购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纳入当地的政府采购。
二、自治区级各部门所属非驻呼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比照以上条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自治区各条管部门和非驻呼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监督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内政字〔2003〕139号)精神和当地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四、自治区各条管部门和非驻呼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凡纳入属地管理的,应列入当地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各盟市财政部门在上报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资料时,要对这方面情况在备注或说明中单独反映。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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