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市财采﹝2010﹞12号
市直各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沧市财采〔2010〕4号)的有关要求,并与实施“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统一管理平台”工作相适应,制定了“沧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表”(以下简称“政府采购计划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持“政府采购计划表”与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文本、“沧州市市级财政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以下简称“分月用款计划表”)的一致性,“政府采购计划表”必须加盖预算部门公章。
二、为与“全省政府采购电子化统一管理平台”相适应,采购单位必须认真、准确、全面填写“政府采购计划表”中的各项内容。
三、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管理,保证采购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分月用款计划表”批准的采购项目内容和资金下达时间,于每月10日之前上报政府采购计划。
四、“政府采购计划表”自2011年1月1日起使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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