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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河北]青县财政投资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8 10:42:00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4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工程类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将工程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进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为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国有资产置换收入等。

自筹资金包括:政府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资金;财政贴息资金;担保贷款;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国债转贷资金;使用政府对外借款(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达成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其规定)或担保所筹集资金;使用国家政府性贷款;使用以后年度财政性资金;单位将用各种收入归还的银行贷款、各种借款等。

  第四条 政府财政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水利、交通运输、能源、生态环境、社会公益工程建设项目等,以及各类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大宗材料等。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简称采购办)和建设局招标办共同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达到河北省招标投标管理细则规定的150万元(含)限额标准以上的,以建设局招标办为主,采购办协助共同组织管理。建设规模在150万元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采购办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采购办和招标办共同商定。

  第六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按投资评审的相关规定组织好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当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第八条 县财政局是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的投资评审、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来源的审批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处理有关投诉事宜等。

  第九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规模达到15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在限额标准以下的,要依据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应当实行公开招标而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组织实施前获得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 工程类政府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编制采购计划和申报资金来源;

(二)对工程地质勘察、图纸设计、监理、基础处理等进行采购;

(三)工程预算由项目管理中心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投资评审;

(四)采购办组织采购人选择具有政府采购资质和建设部门颁发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代理公司进行代理费询价,由采购人根据询价结果确定代理机构对工程主体进行招标;

政府采购资质由省以上财政部门认定。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交采购人、招标办或采购办进行审核,采购人根据工程量清单、预算审计结果和市场材料行情及同期同类工程造价,确定招标上限价格。评标办法由招标办、采购办、采购人共同商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方案报主管采购人、采购办和招标办的县领导决定。

(六)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等相关信息,除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招标公告信息自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二十天,其它采购方式采购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七)工程主体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发布预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八)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施工合同,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局备案,同时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送建设主管部门。

(九)暂定价格大宗建筑材料采购;

(十)投资评审决算审计。工程款严格按投资评审决算审计后的金额拨付。

(十一)工程项目的监督评估。由财政、审计、监察、检察院和招标办组成监督考核小组,对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采购推行“量价分离、市场定价、有控制上限价”的无标底的招标形式。

评标原则在采购人审核招标文件后,与采购办或招标办共同确定。原则上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拨付,严格按照《青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程项目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工程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工程类项目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招投标由财政局采购办、建设局招标办、审计、监察、检察院等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对于社会影响力大的工程项目由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1、负责检查是否编制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

2、负责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考核,监督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

3、负责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

4、负责对采购当事人、采购活动及评审专家等进行监督,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认真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纪案件,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或金额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财政投资工程建设的审计监督。

1、对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进行审计监督;

2、对采购人的工程项目立项、资金来源、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项目竣工预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建设工程类招标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镇、乡人民政府的工程类项目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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