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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天津]天津市关于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审批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3 10:40:20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553  

津财采〔2006〕6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津政发〔2006〕31号)的要求,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审批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两项审批事项,已于2006年6月1日起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为了做到依法审批,方便申请单位,现将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审批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办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审批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依法申领、报送有关材料;

(二)财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接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三)财政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事项进行论证;

(四)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事项进行现场核实;

(五)财政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审批意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审批意见。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要登陆《天津市政府采购网》(www.tjgp.gov.cn),按照网上提示完成申请程序;

(二)申请单位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依法报送有关材料;

(三)财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接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四)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事项进行现场核实;

(五)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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