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政发[2004]3号
第一条 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区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范围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施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建设工程指市政工程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区政府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批复和执行,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及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批复和执行
(一)采购人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向区计委提出建设工程立项申请。区计委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区政府年度建设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区财政局依据投资计划做出年度预算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经区政府常务会审批,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区财政局自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到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自区财政局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基层单位。
(二)采购人根据年度区政府工作安排和区财政局批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填写《朝阳区政府采购立项表》,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据此做出采购计划后执行。根据项目预算及采购计划,属于财政全额安排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区财政局将资金全额拨入“政府采购专户”;属于财政补助性建设工程项目,区财政局待采购人将配套资金缴入“政府采购专户”后,将补助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三)采购人必须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确需对预算(项目)进行调整的,由采购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项目、原因、数额及有关说明。调整预算方案经区财政局审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其采购方式由区计委会商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共同确定;使用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其采购方式由区财政局会商区计委、审计局、监察局共同确定。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朝阳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非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结束后,采购人须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合同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财务验收和结算建设工程竣工后,由采购人与工程监理机构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区财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根据采购人提交的合同、请款报告和工程进度,经审价后拨付工程款。工程款拨付到95%时,采购人向区财政局提交《基本建设竣工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竣工决算财务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局根据采购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及验收报告,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后,拨付5%的工程尾款,采购人方可核销基本建设各账目。区计委立项的项目节约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建设投入;其他建设工程节约的资金,一律留在国库,用于平衡预算。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及处罚区计委负责安排建设工程项目及对项目进行监管;区建委负责审批开工及竣工备案;区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财务及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审核、监管;区审计局负责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区监察局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需要解释或说明的问题,由区财政局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发出《朝阳区政府采购质询通知书》,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在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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