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财采购〔2011〕563号
区属各有关单位、物业定点服务供应商:
现将《北京市朝阳区物业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朝阳区政府物业定点服务供应商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市场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进行有序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朝阳区政府物业定点服务供应商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定点服务供应商是指经朝阳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为北京市朝阳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办公用房提供物业管理定点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第四条 对物业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对物业定点供应商的监督考核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法律规范、项目招投标文件、《北京市朝阳区物业定点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及其他确定定点供应商的相关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文件”);
(二)采购人及办公房屋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对物业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反馈和评价;
(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每季度依据第三章的监督考核内容对物业定点供应商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章 监督考核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物业定点供应商的监督考核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物业定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及其他行业监管部门举报和反映情况。
第八条 采购办在组织对物业定点供应商进行监督与考核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对物业定点供应商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招投标文件、《框架协议》和相关文件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履约情况、应急响应、管理水平等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三)根据业主的反馈情况和采购办的检查结果对物业定点供应商做出综合评价,并视评价结果出具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物业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分为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
第十条 日常检查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形式。财政部门可以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定点供应商进行检查,也可单独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第十一条 对供应商日常检查完毕后,采购办应撰写《北京市朝阳区物业定点服务供应商检查报告》(见附件1,以下简称《检查报告》)。被检查的物业定点供应商应在《检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检查报告》的结论是对物业定点供应商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定期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物业定点供应商在接受检查时,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物业定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每季度应请求业主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采购办负责根据业主评价进行核实,结合《检查报告》,并综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季度填写《北京市朝阳区区级物业定点服务供应商综合评价表》(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表》,见附件2),并将评价结果在“朝阳区政府采购网”和“朝阳区财政综合业务系统”上公布。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日常考核和综合评价百分制。
(一)日常考核,由业主针对每个定点采购合同根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在定点采购结算前对供应商进行满意度评价。
(二)综合评价是对业主评价与实地检查评价进行综合打分。采购办依据业主评价结果,针对年度总体情况得出该年度最终得分。
第十九条 日常考核及综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服务质量,包括物业定点供应商是否按照承诺的服务事项、服务方案,开展工作,业主对服务是否满意度等;
(二)履约情况,物业定点供应商针对定点采购的投标承诺是否属实,是否根据框架协议和物业定点采购合同全面履行了义务,是否按时参加协议采购供应商的培训,是否存在向业主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向业主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等以及区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三)应急响应,包括物业定点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对各类物业基本设施由电梯、中央空调、供配电、给排水、消防系统、保安系统、智能控制等系统均有完善的技术保障规范和预案,确保各项系统运行正常、维修及时,并有效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四)管理水平方面,包括供物业定点应商按照承诺的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有效岗位证书及资格证书上岗,人员配备合理,有管理水、电、绿化等专业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服务热情。提供货物售后服务或定点服务,提供的服务是否令业主满意等内容;
(五)其它方面,物业定点供应商针定点采购的投标承诺是否属实,是否严格执行物业定点采购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内容,是否存在向业主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向预算单位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等以及区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服务评价、设备运行评价、卫生清洁评价、应急方案评价、满意度评价和其他等六个方面。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为下列六项指标得分的总和。
(一)综合服务,该项指标满分为30分。每违反一次(含日常检查发现或业主向采购办或行业监管部门投诉经核实的)扣5-10分,扣完为止。
(二)设备运行,该项指标满分为15分。每违反一次(含日常检查发现或业主向采购办或行业监管部门投诉经核实的)扣5-10分,扣完为止。
(三)卫生清洁,该项指标满分为15分。每违反一次(含日常检查发现或业主向采购办或行业监管部门投诉经核实的)扣2-5分,扣完为止。
(四)应急方案,该项指标满分为15分。每违反一次(含日常检查发现或业主向采购办或行业监管部门投诉经核实的)扣5-10分,扣完为止。
(五)满意度,该项指标满分为15分。每违反一次(含日常检查发现或业主向采购办或行业监管部门投诉经核实的)扣2-5分,扣完为止。
(六)其它,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业主向采购办或行业监管部门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其他违规行为,每次扣2-5分,扣完为止。
第四章 监督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定点供应商不积极配合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经查实物业定点供应商确有违法、违约事实的,采购办可要求有关当事人依法中止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及相关文件,将物业定点供应商列入朝阳区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并通报北京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物业定点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办向其发出《北京市朝阳区物业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整改建议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整改建议书》),注明整改原因及具体建议。
(一)在考核中综合评分低于80分的;
(二)被投诉事项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业主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的。
第二十三条 物业定点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供应商的违法、违约事实,采购办可依法要求有关当事人中止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及相关文件,列入朝阳区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并通报北京市财政局。
(一)收到《整改建议书》后拒不整改的;
(二)整改后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三)一年内收到两次以上(含两次)《整改建议书》的。
第二十四条 物业定点供应商有以下行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中止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框架协议》及相关文件,列入朝阳区政府采购供应商黑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并通报北京市财政局;视情况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二)与业主、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业主可以参考综合评价结果选择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各供应商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下年度定点供应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定点采购、协议采购项目如有调整,财政局将及时通知业主和物业定点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包含: 1、北京市朝阳区物业定点服务供应商检查报告
2、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物业定点服务供应商综合评价表
3、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物业定点服务供应商整改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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