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质、高效地完成政府采购任务,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竞价采购信息,接收供应商报价,网上公布竞价采购结果等全过程的总称。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接受政府采购监督小组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以标准化、零散的办公设备以及服务项目为主。
第二章 网员条件及申请手续
第五条 参加投标的网员单位名额不受限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供应商随时可以申请加入和退出网上竞价采购。
第六条 申请加入网上竞价采购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供应商已在采购中心供应商库登记备案。
遵守本《暂行办法》规定,自愿与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签定《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协议》。
曾经在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或上海市各区县政府采购中过标,并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供应商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有关书面材料,经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即可成为网员。
第八条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向网员单位授予网上报价密码,网员单位凭用户名和密码参加网上竞价采购,同时对本单位信息进行维护,并妥善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
第三章 网上竞价采购具体操作程序
第九条 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计划,对采用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在浦东政府采购网站上刊登竞价采购信息。
第十条 “网上竞价”栏目公布具体采购信息,包括项目编号、物品类别、物品名称、主要技术规格、性能要求、数量、最迟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投标起止时间和备注等。
第十一条 网员单位进入“网上竞价”栏目报价,填写报价、交货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备注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在网上公布竞价采购结果。
第十三条 确定中标供应商后,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根据采购中心要求送货至使用单位,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四章 网上竞价采购定标原则
第十五条 定标原则:在满足竞价采购产品的技术规格和性能要求的前提下,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中标。即最低价格中标,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价格时,按投标时间先后顺序定标。
第十六条 参加竞价采购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网上竞价采购无效,采购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改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网上竞价采购结束后,使用单位因质量或其它原因与供应商发生纠纷,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当首选中标供应商不能履约时,由第二位候选供应商顶替,依此类推。
第十九条 如果供应商报出最低价远远高于市场价,经浦东新区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为异常情况,该批次报价无效,浦东新区采购中心使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以供应商的最新报价日期作为参加竞价采购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如果报价供应商出现一定的规格偏离,浦东新区采购中心可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因素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网上竞价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按《合同法》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供需双方是平等互利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监督供需双方按合同规定和网上竞价采购信息的要求履约。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无效,并按合同约定处罚,直至取消其网员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网上竞价采购网员单位资格;
二、报价材料虚假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它供应商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的;
五、向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预算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OO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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