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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安徽]淮北市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4-07-13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570  

淮招管〔2011〕32号

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现制定《淮北市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淮北市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北市市直及相山区、烈山区、杜集区、淮北经济开发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是指市招标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型号、具体配置)、最高限价、订货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并以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从市招标采购网上公告的自协议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中主选择自己所需的商品。

  第四条 协议供货的范围及规模。本次纳入协议供货的产品主要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投影仪等限额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通用办公设备用品,其他产品将视协议供货情况逐步纳入。

  第五条 市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市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执行程序

  第六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下称市招管局)不定期在市招标采购网站上(http://www.hbzbcg.cn)公告协议供货的品目、中标产品(品牌、型号和配置)及最高限价、协议供货商名单、订货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信息,以方便采购人执行。

  第七条 协议供货代理商及供应商品的选定。采购人应根据批准采购的商品类别到市招管局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备案表》,然后从市招标采购网上公告中推荐的协议供货代理商的供应商品范围内选择供货单位及采购商品。

  第八条 一般协议供货合同价。市招标采购网公布的协议供货产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采购人无需再另外付费。采购人可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进行谈判,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采购合同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第九条 协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

(一)协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统一监制。经合同双方以及市招标采购中心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了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

(三)采购人应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签订《淮北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合同)和《淮北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以下简称货物验收单)。

(四)货物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是财务付款、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第十条 合法权益保护。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查询市招标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告的《协议供货产品服务汇总表》,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采购人要注意维护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第十一条 大批量协议采购程序。当协议采购批量较大时,为了获得更加优惠的采购价格,采购人可在市招标采购网上公告中推荐的协议供货代理商中选择三家以上供货单位,发出邀请报价函,要求被邀请单位进行最终报价。报价期截止后,采购人可自行或委托招标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成评委会,确定最终的采购产品和供货商的价格。

  第十二条 验收。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负责验收,在交货时当场进行认真清点,现场参加安装和调试,在验收合格后向协议供货商收取发票并签署货物验收单。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保护采购人权益,在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

  第十三条 支付。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其中,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财政部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约定帐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或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自行付款。

  第十四条 采购人完成协议采购工作后应把相关资料报市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招管局负责对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建立协议供货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向市招管局反映。市招管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最高限价格动态管理。市招标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开展市场监测,将建立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对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实行动态管理。

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当采购人发现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请及时向市招标采购中心反映。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招标采购中心反映。招标采购中心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扣除中标供应商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中标资格,直至报请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四)没有在投标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五)没有按照承诺的供货价格或折扣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六)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高于同类型招标项目供货价或最高级别分销商的提货价的;

(七)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招标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八)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九)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督促纠正;报请市招管局通报批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一)擅自向协议供货商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以外产品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无故拖欠货款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协议供货执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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