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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南]海南省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3-06-03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606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招标评标行为,促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实行咨询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行业部门推荐或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资格需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认,并统一列入海南省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数据库。未进入专家库的人员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选择咨询专家的标准包括:技术胜任能力、管理能力、业务的独立性及执业信誉。

  第五条 咨询专家必须从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推荐或应聘人员中选择。

 第六条 推荐或应聘参与政府采购的咨询专家应提供以下资料:个人简历、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从事本专业的经验和资历,曾经承担过的项目一览表,以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咨询专家为政府采购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一)协助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招标采购机构对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信誉、工程管理经验、竞标情况进行分析,协助制定投标方案;

(二)为政府采购机构提供有关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计划、技术、质量、工期、材料、成本、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方案;

(三)参与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准备工作,提出采购物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对技术设计的评选和确定;

(四)在专家委员会对投标结果作出决定之前,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必要时可向投标人提出质疑;

(五)协助采购单位向供应商或承包商据理索赔。帮助采购机构整理各项资料并参与采购货物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等事宜。

  第八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工作职责:

(一)必须遵循职业道德规范,用合法的手段为采购单位谋取最大利益;

(二)咨询专家在参与评标委员会评定投标结果时,应以技术因素为主,即要考虑价格成本,也要考虑采购物品的总体经济效益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三)咨询专家必须保持求实公正的态度,遵守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政府采购咨询业务活动中不带任何倾向性;

(四)咨询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

(五)控制采购成本和预算指标,负责技术标准的拟定和产品或工程质量的监督与验收。

  第九条 政府采购咨询专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谋取对技术判断有影响或造成对采购单位失职行为的利益;

(二)承接本专业以外的或自己无把握承担的业务;

(三)泄露由于业务关系而得知采购单位的秘密;

(四)对本专业以外的事项做正式表态;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六)私下串通供货商或承包商欺骗愚弄客户。

  第十条 招标采购机构在组织招投标之前,可从咨询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成员名单,组成5人以上单数的专家委员会(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专家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或承包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已经进入专家委员会的,评标时必须更换。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数据库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招标采购机构支付随机抽取专家在政府采购业务中的咨询业务报酬。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在政府采购业务中违反第九条或有以下行为的,将取消其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的资格:

(一)违背了作为采购单位受托人的职业原则,在政府采购咨询活动中缺乏公正和科学的态度,组织编标或评标过程中有严重不利采购单位的倾向行为,给采购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收受供应商或承包商贿赂的;

(三)蓄意歪曲事实,损害其他咨询专家声誉、业务和地位的;

(四)做有损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形象、工程技术职称的名誉的其他行为举止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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