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购[2002]15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区财政局:
为增加政府采购透明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市决定实行政府采购结果公示制度,特制定《厦门市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厦门市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厦门市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政府采购结果公示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以下采购方式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结果公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真实准确、及时发布的原则。
第四条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根据本办法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条 厦门市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级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公示方式、内容和公示期
第六条 政府采购结果公示采用网上公示方式。厦门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xmzfcg.gov.cn)为厦门市政府采购结果指定公示媒体。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政府采购结果。
法律法规规定可采用其他方式、指定其他媒体进行公示的,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同时适用其规定。各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在以上指定媒体之外增加指定媒体。
第七条 政府采购结果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采购人名称;
(三)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四)采购项目编号;
(五)采购项目的主要内容;
(六)采购方式;
(七)开标、谈判时间;
(八)第一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称;
(九)拟中标、成交项目主要内容;
(十)拟中标、成交价格;
(十一)公示时间(含开始时间、截止时间);
(十二)依法必须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预定的采购结果产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填写《政府采购结果公示表》并在指定的公示媒体上发布。
第九条 政府采购结果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自《政府采购结果公示表》发布之日起算。
在公示期间的前三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将书面公示文本、评标报告、谈判结果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送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公示的质疑和投诉
第十条 供应商对公示的政府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存在以下情形使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政府采购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公示的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有失公正的;
(三)公示的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不能符合中标、成交条件的;
(四)废标、无效报价理由不属实或评议错误的;
(五)采购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骗标等情况的;
(六)其他损害供应商正当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十二条 质疑采用书面形式。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必须按规定填写《政府采购结果质疑表》,写清质疑请求、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公示期内送达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结果质疑表》及相关材料必须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质疑供应商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材料应当写明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请求、投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附证据材料,并由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诉人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书面投诉材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和调查了解的情况,可以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采购活动、重新评审、维持采购结果等决定。
第十七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依法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对公示的政府采购结果有疑义的,可按照其职责分工,对相关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二个工作日内,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公示情况、质疑情况及质疑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在公示期内如无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同时也没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提出监督异议的,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公示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有关材料同时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如原公示的采购结果发生重大改变,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改变后的采购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重新起算,原公示的采购结果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质疑或投诉,不予受理:
(一)非政府采购当事人或相关部门提出的;
(二)未采用书面质疑、投诉的;
(三)质疑投诉材料未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质疑供应商单位公章的;
(四)质疑、投诉请求不明确的;
(五)质疑、投诉的事实不清的;
(六)质疑、投诉的理由、证据明显不充分的;
(七)在规定的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的。
依法对质疑、投诉负有回复、处理责任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质疑、投诉有前款所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场通知质疑、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退回给质疑、投诉人或者在收到质疑、投诉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投诉人不予受理。
第四章 公示的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采购项目预中标、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及时公示采购结果的;
(二)公示期不足七个工作日的;
(三)公示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
(四)公示内容不真实或错误的;
(五)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回复的;
(六)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公示文本、质疑材料或者伪造、变造公示文本、质疑材料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款具体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质疑、投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多次提出无效质疑或投诉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中标、成交供应商侯选人的;
(四)其他故意扰乱政府采购活动、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形的。
违规供应商拒不缴纳罚款或拖延缴纳罚款的,罚款金额直接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投标保证金不足以缴纳罚款的,违规供应商还应承担继续缴纳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妥善保存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评估报告、采购活动记录、公示文本、质疑回复、投诉处理决定等在内的采购文件,并在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中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 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同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