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采〔2012〕26号
区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逐年扩大,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依法采购、科学采购和廉洁采购的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在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单位仍存在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规避集中采购以及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采购随意性大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2〕49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作用,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水平
(一)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核心环节,也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据。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时,凡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文件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常用办公设施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试行)》(桂办发〔2009〕83号)标准编制,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并结合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编制,编全、编准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减少年中的追加、调整,提高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
(二)强化预算约束,切实规范预算执行中的调整和追加行为。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强化预算约束,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调整和追加部门预算,如涉及政府采购的,在向自治区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单独列示,具体包括采购的内容、数量、金额等信息,自治区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会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后,按规定程序审批下达。
二、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和报表报送,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按采购政策和程序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按照年初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内容要互相对应,保持一致,并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一是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标准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二是要细化到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品目、数量和金额等;三是采购常用办公设施配置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09〕83号)的标准执行;四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要按照《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2〕17号)的要求办理。五是因特殊情况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在申报采购计划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或组织专家论证(具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执行),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供书面专家论证意见书。六是申报基建类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不属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财政评审范围的基建项目,应报送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基建项目造价服务定点造价单位出具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控制价;七是申报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要按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对应的适用和有效的协议定点采购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内容报送。
(二)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为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中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的,也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公开招标,严禁通过协议供货或者其他方式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三)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自治区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采购需求的管理,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和超预算标准采购:一是要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中的购置费预算标准审核,严格把好采购需求和标准关,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二是严把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的审核关。要严格控制采购进口产品的数量,原则上国内产业已经成熟的产品不得采购进口产品,防止人为抬高门槛排斥国内产品参与投标;三是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对照审核和实施单一来源采购项目。
(四)切实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是政府采购的一项基础工作,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落实,做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区直一级预算单位要认真抓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布置和安排,加强编报工作的督办,要组织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做好内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准确、及时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三、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行为,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一)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活动。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符合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对于同一预算年度内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对其相同品目或者相同类别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拆分,以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个别区直单位有能力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必须报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在招标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引导或干预评标。
(二)选择采用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选择采用的采购方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资金。区直一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加强专家论证管理,防止滥用单一来源采购。对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关于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加强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的管理。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要加强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的管理:一是要规范验收标准,健全程序。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在内容、标准、范围和程序管理等方面加以明确。二是要加强对中标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的督查;三是加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建立本单位采购、验收和项目使用等相分离的内部监督机制,严禁出现无故拖延和拒绝验收、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资金等行为。
四、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要认真实施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采购正版软件以及采购本国产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一是对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招标采购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措施,载明对投标产品的相关要求。二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定,原则上国内产业已经成熟的产品不得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品数量较多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复核制度,对所属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严格把关。三是要按照《关于贯彻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2〕9号)的规定,统筹安排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确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采购项目等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区直一级预算单位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具体情况要按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四是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对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要严格执行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采购本国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管理监督责任
(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明确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的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内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强化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统计报表以及政策功能实施等工作的执行和管理。要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政策的落实,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时验收采购产品。
(二)加强协议采购的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采购人的监督力量,如发现协议供货商品存在商品质量不合格、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售后服务差等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监督管理部门书面举报反映。自治区财政厅对协议定点项目的投诉举报,做到“有据必查、有违必处,有果必复”,即只要线索清楚、证据充分的,一定予以调查核实;经查后违规事实确凿的,一定予以处理;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向举报投诉人反馈。
(三)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与审计、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开展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逐步建立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并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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