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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河南]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3-05-28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69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是指省直单位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末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或贷款)安排的采购配套资金。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包括授权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方式。省级政府采购目录中适宜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财政集中采购,财政直接支付。

授权单位支付,又称为特例采购支付方式,是指对确不适宜实行财政集中采购、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根据采购单位申请,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将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给采购单位,授权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政府采购,并将政府采购资金自行支付给供应商的方式。

第四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作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代理银行,并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应当报人民银行省级国库备案。

任何单位(包括集中采购机关)都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核算职责。

第二章 支付方式及支付程序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三种方式: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及采购卡支付方式。

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是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在采购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将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也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按规定程序将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已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通过政府采购专户一并拨付中标供应商。

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选定的某家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

采购卡支付方式适用于采购单位经常性的零星采购项目。

第七条 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待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来购卡支付方式的管理和核算办法后,可在省级同时实行采购卡支付方式。

第八条 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对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工作需要,填制《省级政府采购申请和资金审核表》,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来购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省级政府采购计划批复通知书》,并下达《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通知采购单位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日内将自筹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待采购完成后,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按照采购合同金额向财政总会计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会计下达《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划拨通知单》,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及时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足额从国库或财政专户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人民银行省级国库和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应当依据财政部门开据的支付指令及时拔付资金。

(二)支付申请。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供应商应当向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提交经采购单位签章 的《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文付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主要包括:采购单位签章 的《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采购发货票及其他资料。

(三)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按照实际发生额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开出“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附《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拨款通知书”审核无误后,按核定拨款数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直接拨付货款。

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可以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按照合同规定;通知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分期分批划拨政府采购资金。

(四)资金列支。采购资金支付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向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及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出据《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入账通知单》,有关单位据此列报预算支出。

第九条 追加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的处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时,由财政预算管理机构先行下达预算控制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预算控制数内组织政府采购,财政预算管理机构按照实际采购合同金额正式追加支出预算,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据此及时将采购资金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的处理。采购活动结束后,节约的资金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自筹资金或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节约部分退还采购单位。

(二)采购资金由预算外专户资金安排的,节约部分仍按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留归采购单位使用。

(三)采购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或追加的,节约部分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采购资金由单位正常公用经费安排的,节约部分原则上仍拨付采购单位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预计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采购单位和财政部门事先确定的各自负担的比例补划“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对应由财政负担的部分,由财政预算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增加采购单位支出预算指标。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年终前由财政部门全额作为预算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统一按照《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见附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支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五条 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九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省级国库将取消该开户银行代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宜;造成政府采购资金损失的.由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开户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要严格按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组织政府采购,并加强特例采购(授权单位支付)的采购资金管理,严禁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否则,财政部门将如数追回来购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必须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拨款方式及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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