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购[2002]27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规范、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采取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包括经济专家和技术专家。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采取以下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询价采购;
(五)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条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必须邀请特定专家参与评标的,应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相关行业的专家达不到需求数量的三倍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照需求数量一比三的比例推荐专家,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然后按照程序进行随机抽取产生评标专家名单。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人员的抽取,应于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代表共同抽取产生。
采购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须委托代表人参加。
第八条 重大或者特殊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 抽取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完成后,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填写“评委抽选登记表”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在抽取评标专家的过程中,出现下列的情况之一的,应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补抽:
(一)经核实,已被抽取的评标专家与采购人、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与评标活动的;
(三)违背抽取评标专家操作规程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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