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ww.cfsbcn.com 编辑:CFSBCN 来源:互联网
【中国厨房设备网】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8月13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厨房用金属架(筐)发起反倾销调查。同年8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厨房用金属架(筐)发起反补贴调查。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4189980.50、73219050.00和85169080.00。
2009年1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补贴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补贴率为13.22%~197.14%;同年2月2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厨房用金属架(筐)作出反倾销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7.15%~96.45%。
2009年7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补贴率为13.30%~170.82%;同年7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厨房用金属架(筐)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44.77%~95.99%。
2009年9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厨房用金属架(筐)的反补贴税令。
二、本案争论的焦点
1.双重救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1)中国政府的主张
根据美国商务部对反补贴税相关法律所作的最新解释,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手段都是为了对同一基本问题进行救济,因此已经形成双重救济。根据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计算方法,对不公平优势的抵消体现在正常价值中;而在反补贴案件中,这种抵消通过反补贴税实现。这导致两种救济实质上解决的是同一问题。
尽管出口补贴被认定为降低了出口价格,但国内补贴并不必然导致较低的价格,这与美国商务部此前的立场相冲突,即国内补贴同时降低了国内价格以及美国市场的价格。中方不同意对市场经济国家案件中的反倾销计算作出调整。而且,由于补贴金额相对于出口价格的正常价值被提高了,因此以反补贴税的形式再次征税将导致双重救济。
美国商务部关于迫使应诉方提供就计算作出的准确调整以避免双重救济的建议是不切实际的。并且,美国商务部使用的是不正确的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计算方法,因为这不可能摆脱并量化非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市场扭曲。
中方认为,在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双重救济存在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单个救济,或者对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方法采取全球性的调整。美国商务部可以用补贴额度抵消倾销幅度,或者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使用应诉方的实际成本,以此避免双重救济。
美国商务部至少应当使用广东伟经日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伟经公司”)的实际盘条成本。由于不存在价格控制,因此其价格反映了市场条件。美国商务部应当裁定中国的盘条市场并未被扭曲,在反倾销税的计算中应当使用伟经公司的实际盘条成本,并以此避免双重救济。(2)应诉方的观点
伟经公司坚持认为,美国商务部适用了双重救济。在本案中,美国商务部同时适用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将导致用重复的计算方法来处理伟经公司的单一行为。如果美国商务部已经开始就避免双重计算进行分析,其不应当随意裁定忽略有关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双重计算,因为会由此产生具有惩罚性质的结果。(3)申诉方的抗辩意见
作为抗辩,申诉方指出,关于国内补贴不存在双重救济。反倾销程序和反补贴程序是规定了明确救济措施的独立制度,而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否存在并行的反补贴程序,反倾销税都是按照同样的方式计算。而且,美国商务部已经明确了整个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计算方法,并且驳回了在反倾销调查中应当从美国价格中扣除反补贴税的主张,而国际贸易法院也尊重美国商务部所作的解释。法律所允许的惟一例外在于用出口补贴对正常价值进行抵消。
申诉方主张,关于国内补贴导致正常价值增加的主张是不正确的。相反,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程序中,这些补贴还可能使正常价值减少。通过影响计算正常价值所使用的因素,比如消费数量因素,国内补贴可以降低正常价值。与此同时,国内补贴还可能降低商品生产时所用的进口原材料的价格,因为进口产品必须同获得补贴的中国供应商进行竞争。
最后,申诉方辩称,美国商务部不应使用伟经公司的实际盘条成本。由于伟经公司没有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因此应驳回该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的使用其实际成本的请求。而且,由于中国政府未能提供关于盘条生产企业的特定数据,因此无法证明其关于中国盘条产业的相关主张。(4)美国商务部的观点
美国商务部驳回了中方提出的意见,理由如下:
①法律并未就该事宜作出明文规定。中国政府和伟经公司并未列举出对该事宜进行详细说明的任何法律条文,而事实上也不存在这种法律条文。因此,即使作出对中国政府和伟经公司提议的立场有利的解释,该事宜也应留给商务部自行决定。而且,反倾销法律和反补贴法律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为明显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提供独立的救济。
②尽管中国政府和伟经公司主张美国商务部应当要求申诉方在适用反补贴税和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倾销税之间作出选择,但他们并没有列举出任何法律规定作为依据,也没有列举出任何规定作为终止并行的反补贴调查或调整反补贴调查所裁定的反补贴税率的依据。而事实上也不存在这种法律条文。
③美国商务部不同意中方对于商务部此前在“乔治敦钢铁公司诉美国”案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做法的定性,对当今的中国适用反补贴法是一种有意义的行为。
④考虑到法律并未对该事宜作出明文规定,美国商务部要求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程序中的应诉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下述理论,即并行适用这两种措施会自动导致针对中国国内补贴征收的任何反补贴税的双重救济。而应诉方并未就该事宜提供任何肯定性证据。
⑤美国商务部对应诉方提出的、用于支持其下述主张的各种理论提出质疑,即根据非市场经济方法确定的反倾销税应当100%自动抵消任何反补贴税的主张是基于存在质疑的和错误的推定作出的。最终,美国商务部驳回了这些主张。
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关于国内补贴对出口价格影响的推定来自于经国会修订后的法令第772节的规定,并据此推定出口补贴将会自动按比例削减出口价格。而事实上,这种修订只是国会为了符合美国根据GATT第6.5条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国内补贴对于出口价格的影响取决于很多因素(如全球市场中该产品的供求情况以及出口国在全球市场所占的份额情况等)。在考虑国内补贴对出口价格的影响时,补贴形式非常重要。因为与出口补贴一样,某些国内补贴给国内生产商增加产量的刺激作用会更大;而某些国内补贴并不必然导致产量的增加,也并不必然导致出口价格的下降,更不会自动出现按比例下降的情况。而且,即使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生产商都通过增加产量以应对国内补贴,也无法确定这种增长将必然导致出口价格的降低。
美国商务部认为,至少在某些案件中,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涉案商品已经占据全球市场相当大的份额,并足以影响全球市场中同类产品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当该产业为出口导向型产业或拥有过剩产能(中国面临的一个长期问题)时,补贴可能会增加来自中国的产量和出口,而反过来降低涉案产品在全球市场中的价格。
⑥针对中方提出的“在非市场经济反倾销程序中,美国商务部拒绝按照反补贴税进行自动抵消,这与其避免双重救济的裁定不一致”的主张,美国商务部则认为并不存在不一致。美国商务部拒绝从美国价格中扣除反补贴税,是因为这将导致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会超过两种独立补救税收的总额。
⑦美国商务部认为,由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本身均不涉及经济扭曲的问题,而只是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具有救济性质的税收而已。因此,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无法得出其对总体经济扭曲的抑制的结论。
2.新金山五金制品(珠海)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
(1)应诉方的观点
新金山五金制品(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金山公司”)要求美国商务部在出口价格上增加可归于出口补贴的任何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金额。新金山公司坚持认为,本案针对该公司的反补贴调查程序的初裁认定,中国生产商从出口补贴中受益。新金山公司据此认为,美国商务部应当在推定出口价格上增加出口补贴金额的部分。
(2)申诉方的抗辩意见
申诉方指出,在反补贴调查仍在进行而尚未发布反补贴税令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应当为了计算海关和边境保护署(CBP)担保或保证金的目的,对预估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作出调整。
(3)美国商务部的观点
美国商务部不同意新金山公司的上述主张。在同时进行的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商务部继续认定,由伟经公司生产和出口的涉案商品从出口补贴中获得了利益。这一税率也被用来确定“其他各方”的税率,也同样适用于新金山公司。
美国商务部认为,由于本次调查所涉及的交易与反补贴税征收前进口的涉案商品有关,因此不存在《1930年关税法》第772(c)(1)(C)节所规定意义上的、可用于抵消和销售价格有关的出口补贴的反补贴税。因此,美国商务部不会将出口补贴的金额加到推定出口价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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