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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河北]河北政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发布

发布时间:2017-01-22 09:37:56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379  

 2016年度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由省、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我省政府采购分网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选择代理本级、本地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和外地注册在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三年内已经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名单详见附件4)。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15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个。对于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义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也应当被作为检查对象。    按照财政部“检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量的10%,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20家”的要求,此次省级检查3家,各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先上报5家,定州市和辛集市各上报2家。为避免多级重复检查,省财政厅将对各市上报代理机构检查名单进行统筹安排,最终确定各市检查名单。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详见附件1)。   三、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从2016年5月下旬开始,10月中旬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省财政厅制定下发检查方案,省、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设区市财政部门检查县级采购项目的,检查组应包括县级财政部门相关人员),确定并上报拟检查代理机构名单。   (二)自查阶段(6月1日-6月30日):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确定代理机构检查名单,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5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6月25日前向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本市自查阶段完成情况。   (三)书面审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财政部统一制定,另发。)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7月2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书面审查情况。   (四)现场检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8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现场检查情况。    (五)处理处罚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针对本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于9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    (六)汇总报告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总结监督检查工作,并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本次监督检查由财政部牵头组织,省、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分别组成监督检查组,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别对本级、辖区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2015年度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设区市监督检查组可请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派员参加。检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创新监管方法,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基础上,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主动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为确保全国检查工作统一规范,本次检查将按照联动工作计划,对组织安排、检查内容、问题分类和处理口径等方面实施标准化管理,并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关键节点抓好落实。    省财政厅成立以主管厅领导为组长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督导全省检查工作,省厅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具体检查日常工作。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联系人:韩建华    电话:0311-66650922    邮箱:hansen921@sina.com   附件:1.2016年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2.2016年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联动工作计划    3.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4.近三年中央、省、市、县已检查代理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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