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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四川]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22 09:40:24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493  

川财采〔2012〕15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管理程序,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

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现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重要保障。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工作,是完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更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保证。各方都应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活动中,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应全面了解产品信息,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国内产品,不得申请政府采购禁止进口产品;专家应客观、真实的论证,并提出合理的采购建议;设区的市、自治州及以上财政部门应全面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二、严格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

(一)组织专家组论证

1.采购人申请采购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应该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

(1)法律专家应当具备律师执业资格;

(2)技术专家应当具备拟采购进口产品所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论证专家应为熟悉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非本单位人员,且不得参与该进口产品的采购评审工作。

2.采购人在组织专家组论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有关限制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2)《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有2个及以上拟采购产品的);

(3)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应主要包括采购需求、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描述、进口产品与同类国内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的优劣对比等。

3.专家组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论证,填写《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并签字确认。专家组论证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律专家判定拟采购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其他进口产品;

(2)技术专家论证申请理由的合理性、必要性;

(3)专家组应就《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逐项论证,并提出采购建议。

(二)上网公示

为确保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采购人在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之前,应当如实完整填写《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审核财政部门,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3个工作日。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专家组论证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进口产品公示反馈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报送采购人和审核财政部门。反馈意见应具体详实、理由充分,证明材料应能如实准确反映相关情况。

(三)申报及提交申请材料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结束,无异议的,采购人应按以下要求向审核财政部门申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1.采购人申请采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书》;

(2)《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有2个及以上拟采购产品的);

(3)有关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2.采购人申请采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书》;

(2)《主管部门意见》;

(3)《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

(4)《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有2个及以上拟采购产品的)。

3.采购人申请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书》;

(2)《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

(3)《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有2个及以上拟采购产品的);

(4)若采购预算金额达1000万以上,除了应当提交上述3项材料外,同时还需提交《主管部门意见》。

(四)审核及批复

财政部门应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出具《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核书》。

(五)填表说明

1.“采购人(盖章)”:此处应填写采购人全称,如四川省财政厅,并加盖公章;

2.“申请编号”:此处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号填写。省级统一格式为川采进申[年份]1xxx号,如川采进申[2012]1001号;各市(州)参考格式为*采进申[年份]1xxx号,如成都市为成采进申[2012]1001号;

3.“拟采购产品名称”:此处仅填拟采购主要产品名称。有2个及以上拟采购产品的,还应附拟采购清单;

4.“拟采购产品预算(万元)”:此处如有小数点,请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5.项目前“□”中选择打“√”;

6.“审核编号”:此处省级统一格式为川财采进审[年份]2xxx号,如川财采进审[2012]2001号;各市(州)参考格式为*财采进审[年份]2xxx号,如成都市为成财采进审[2012]2001号;

7.“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此处统一为“经审核,原则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如国内产品能满足需要,则应优先采购国内产品。你单位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办理”或“经审核,不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应说明理由)”。

  三、强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监督

(一)财政部门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仅表明进口产品可以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因此而限制潜在的同类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更不能限制或者拒绝同类国内产品中标、成交。对此,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采购文件、评审情况和供应商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专家有意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采购人应如实填写《进口产品实际采购清单》,并请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审核财政部门。

(四)本通知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从201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点此下载  1.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书

2.主管部门意见

3.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

4.进口产品拟采购清单

5.进口产品专家组论证意见公示

6.进口产品公示反馈意见

7.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8.进口产品政府采购审核书

9.进口产品实际采购清单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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