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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湖北]湖北确定省级协议供货范围及时限

发布时间:2017-02-08 09:39:26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469  

鄂财采发〔2016〕1号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经过公开招标,已经确定2016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现将有关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协议供货(服务)的范围和时限

(一)省级协议供货(服务)范围。货物类包括:计算机、服务器、照相及摄像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汽车、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维护。服务类包括: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汽车加油。本次计算机、服务器、照相及摄像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汽车和办公家具协议供应商均直接对生产厂家进行公开招标,由生产厂家推荐经销商提供销售及服务,其2016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名单附后(见附件一)。根据本次招标的要求,各中标的协议供应商签订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承诺书》(见附件二),由生产厂家直接承诺价格优惠率,其价格优惠率和联系方式附后(见附件三)。各类协议供应(服务)商承诺的价格优惠率,是指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市场平均价的基础上给予政府采购的优惠率,优惠率不因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变化。

(二)省级协议供货(服务)时限。本次协议供应(服务)商的有效期为一年,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省级协议供货(服务)的组织实施

(一)货物类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项目。省直单位需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且属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应组成三人以上采购小组,在协议供应商或中标生产厂家推荐的经销商处进行采购。

(二)服务类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项目。省直单位(包括二级、基层预算单位)需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且属协议服务范围的服务,应组成三人以上采购小组在中标供应商中择优选择,签订服务采购合同。车辆保险险种除“交强险”外,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三个附加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省直新购车辆也应在中标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各中标公司在办理省直新车承保业务时,可按有关联保程序先办理联保手续,但超出其承诺范围的保费应及时退还投保单位财务部门。凡确因车辆维修实际需要,经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可在相同品牌汽车4S店维修。

三、省级协议供货(服务)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制度。凡属在省级协议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应与其项目名称、品名、品牌、型号等,在其对应的省级协议供应商处采购。省直各单位若在协议供应商以外,询价协议供货范围内同品质、同型号、同配置的商品,其价格低于所有同品牌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价格的,省直单位可以在非协议供应商处采购价格低的商品,但必须在采购前报省财政厅备案,并附书面询价资料,以便核查。

(二)严格遵守《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承诺书》。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活动中,必须按价格优惠承诺,提供其产品和服务。各协议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范围,严格按承诺和要求,只限于该供应商在年度招标和确定的中标产品(含品牌),不得跨品牌、跨品目提供非中标产品。协议供应商应认真建立协议供货政府采购销售台账,具体内容包括销售品目及型号、销售时间、销售需求、销售数量和价格等相关内容,销售台账的相关内容将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和重要内容。对不履行承诺和违规销售的供应商,省财政厅将根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停止或取消其协议供货(服务)的资格,并纳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三)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省直各单位应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在采购过程中,应成立验收小组,积极组织验收。协议供货政府采购完成后,应依法按合同的约定和国库支付的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确保资金支付的安全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采购人和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履约、售后服务、验收及资金支付等执行情况。省直各单位对协议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同时,对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各协议供应商应及时向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省直各单位和各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都应自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环境。

附件:1.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湖北省2016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项目招标情况的报告》

2.湖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承诺书

3.湖北省2016年度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服务承诺表

4.《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询价单》

5.《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询价汇总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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