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简化采购程序,现将《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2815783。
附件:1、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任务批复单
3、自治区区级2008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品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07年12月17日印发
附件1:
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简化程序,方便采购,决定对自治区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部分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以下简称协议定点采购),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议定点采购
协议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协议定点供货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包括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协议定点采购供货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
第二条 协议定点采购的适用范围
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应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是采购人需求较频繁、商品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金额不大或特定商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及可以采用协议定点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每年公布一次协议定点采购品目)。
第三条 协议定点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协议定点采购供货商和供货服务内容的确定。区本级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并统一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中心原则上应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招投标事宜,经专家评委评选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供货服务项目后,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协议定点采购协议书,并将采购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由政府采购办以财政厅文件印发并在政府采购媒体(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相关信息。
(二)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选定。采购人需要采购时,按现有程序报送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并落实采购资金,待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任务编号后,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媒体(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协议定点供货商或商品服务中自行选定,采购人凭“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任务批复单”与选定的协议定点供货商直接签定供货(服务)合同。
(三)协议定点采购价格的维护。协议定点采购价格是以公开招标时确定的价格和折扣率为依据,中标价格应为最高限价,包括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有中标商品或服务价格有调整,或中标商品及服务项目有调整的,由各中标供应商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并报政府采购办备案后,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网”的“协议供货”专栏公告价格及有关调整情况。
(四)协议定点采购的合同要求。采购人与选定的协议定点采购供货商直接签订的协议供货(服务)合同应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采购人和供货商名称,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配置、数量、协议报价、协议折扣率、供货单价、合计金额,合同编号,供货(服务)时间、地点、付款方式,售后服务承诺等。
协议定点采购合同文本应一式三份,分别由采购人、协议定点供货商、政府采购办持有。政府采购办的一份由采购人在办理付款手续时送达。
(五)协议定点采购的验收。协议定点采购货物服务的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应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中心可协助采购人的验收工作。验收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填制《自治区政府采购验收单》。《自治区政府采购验收单》一式三联,分别由政府采购办、采购人、协议定点供货商留存。政府采购办一联由采购人在办理付款手续时送达。《自治区政府采购验收单》由采购中心提供,采购人或协议定点供货商可到采购中心领取。协议定点供货商应按季度汇总提供货物或服务情况的报表,并将报表送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送达,其中小汽车采购相关信息每月报送一次)。
(六)协议定点采购的付款方式。货款支付手续由采购人负责办理,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支付手续。具体要求是:货物验收完毕后,属于财政安排的预算内、外资金,由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直接用款计划,持《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任务批复单》、《协议定点采购合同》、《自治区政府采购验收单》、货物发票复印件及《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等,到政府采购办进行程序确认和资金结算审核手续(同时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及时发送付款信息),由财政厅国库处审核后统一向协议定点供货商支付采购资金;属自筹资金采购的,货物验收后,持《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任务批复单》、《协议定点采购合同》、《自治区政府采购验收单》、货物发票复印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等送政府采购办进行程序确认和资金结算审核手续,由财政厅国库处审核后从自筹资金政府采购专户统一向协议定点供货商支付采购资金。
第四条 自治区协议定点供货商职责:
1、按季或按月向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报送汇总报表;
2、按合同(协议)约定向采购人提供协议、定点采购范围之内的商品和服务;
3、对于协议、定点采购价格及协议商品、服务项目有变更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4、所提供的协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高于政府采购承诺价格;
5、严格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6、不得违法违规推销商品。
第五条 采购人职责
1、严格执行协议定点采购的相关规定,按合同(协议)规定的事项、时间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同时,注意保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
2、采购属协议定点采购范围之内的商品和服务时,应在公布的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内选择供货商及商品和服务;
3、及时、认真组织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验收等。
4、及时按合同(协议)约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六条 协议定点采购的信息发布
协议定点采购有关的公开招标信息、供货商及其产品及服务,联系方式和售后服务等详细信息,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指定媒体(新疆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布,采购人需采购时可通过上述信息渠道及时了解查询。
第七条 协议定点采购的相关要求
(一)虽然属于协议定点采购项目,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不得采用协议定点方式采购,必须按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无法满足采购人需要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服务的具体情况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采购中心按批准的方式另行组织采购。
(三)采购人要监督协议定点供货商履行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采购人可向政府采购办或采购中心反映,也可进行质疑或投诉。
第八条 协议定点采购的违规处理
(一)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1-5款规定且不按规定及时纠正其行为的协议定点供货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暂停其协议定点供货商资格;对违反第四条第6款行为的,取消其协议定点采购供货商资格,1至3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
(二)采购人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在采购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外自行增加不合理要求,对提不合理要求的行为,供应商可拒绝办理,并向政府采购办或采购中心反映。采购人不得自行采购协议定点采购供货范围外的产品,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1、2款规定的,财政部门将停止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违反第五条第4款规定的,财政部门将督促采购人支付采购资金,情况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采购中心在协议定点采购组织招标过程中,如有违反《政府采购法》或相关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对经办人或负责人违反规定的,提请监察部门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九条 协议定点采购的检查
1、自治区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定点采购活动及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定点采购规定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社会各界、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对协议定点采购执行中的问题,可及时向政府采购办或采购中心反馈,也可按相关法律程序向政府采购办投诉。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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