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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陕西]陕西省关于公车协议供货全省统一定点采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06 09:41:19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389  

2011年99号

根据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关于公务车辆协议供货实行全省联动的要求和《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陕财办采管[2009]2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采购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严格车辆配备、使用和管理,杜绝奢侈浪费,经研究,决定对公务车辆协议供货实行全省统一定点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目标

发挥全省公务车辆采购的规模效益,改变目前公务车辆分级定点采购、市场狭小、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的状况,吸引更多的汽车制造厂商参与竞争,让更多的环保型、节能型、自主型汽车进入我省政府采购市场,使公务车辆的采购价格有所降低,供货更及时,服务更周到,在促进公务车辆更加规范的同时,提高采购效率,实现规范和效率的双重目标。全省公务车辆统一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案全省统一制定,采购结果全省共同执行。

  二、采购范围

(一)纳入全省统一协议供货的公务车辆包括:小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微型面包车。

(二)纳入全省统一协议供货的单位包括: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采购实施

全省公务车辆协议供货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一年一定”,由省财政厅指定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时间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于目前各级已开展公务车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可执行至合同到期为止。合同到期后,执行全省统一规定,不得再另行组织定点采购。

  四、采购执行

(一)定点采购

被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确定定点采购方案,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实施公务车辆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公告发布后,集中采购机构要主动与国内各公务车辆制造厂商取得联系,争取更多类型的公务车辆进入我省协议供货的范围。若中央单位或其他省份公务车辆协议供货采购价、优惠率及服务承诺优于我省采购结果的,集中采购机构要与相关厂家联系,争取我省可以参照执行。

(二)签订合同

被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与中标厂家签订总合同;各级财政局或集中采购机构与当地的代理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协议供货合同与总合同在价格、服务等主要条款上应保持一致。如全省统一定点采购价格高于当地非协议供货商提供的正品价格或协议供货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协议供货车辆的,经本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确定协议供货商

总合同签订后,中标的汽车厂家推荐供货商或代理商(其中西安市推荐1-6家,省级与西安市协议供货商一致,各市区推荐1-3家),负责各级采购单位公务车辆供货及售后服务,经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后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确定。

(四)公务车辆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1、采购单位申报公务车辆采购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同时送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备案。购置数量或金额低于各级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由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商范围内自主选择,议价采购,若采购单位认为价格过高,还可以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进行竞价采购,但确定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政府采购价格,或价格优惠率不得低于协议供货优惠率;超过标准的,由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批准的方式组织采购。

2、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供货完成后,采购单位按《协议供货合同》组织验收,填写验收单,并送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3、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供应商持供货合同、验收单等有效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五、采购管理

1、各级采购单位配备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我省公务车辆管理和编制管理规定,采购车型原则上在协议供货范围内选择,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在协议供货范围之外采购的,须报同级政府采购委员会审批后采购。

2、协议供货采购完成后,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后续管理,围绕价格控制和服务质量密切跟踪。协议供货商须按季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车辆采购报表,内容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价、合同金额、供货时间等。

3、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协议供货商承诺的价格只能下调、不能上调;若生产厂家推出更新或替代产品,要及时报送,但价格优惠率不得低于原优惠率。如遇价格变化,协议供货商应经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确认,依照规定进行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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