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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海南]海南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9 09:15:06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395  

琼财采字[2000]141号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财政预算支出、向公众负责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反腐败从源头抓起的有效手段。我省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起步较晚,自去年省级和部分市县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尽管政府采购涉及的项目、品种数量、范围还很小,但对加强财政监督,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采购过程中出现腐败现象等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加快我省2000年政府采购的工作,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市县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把政府采购工作做为当前财政支出管理体系改革和反腐倡廉的有效措施来抓,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的内容、程序、规定以及监督机制,协调解决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问题。

二、重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采购队伍的建设。各地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明确采购管理部门和选调服务思想和工作作风好的专职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三、各地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时应本着“先大后小、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精神,先从资金量大,便于集中,技术规格明确、采购品种确定、容易操作的采购对象和采购项目入手,逐步延伸和深入,并在实践中摸索和建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包括管理办法、业务流程、人才配置等。

四、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是保障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在开展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管理、招标采购、结算三分离,即财政部门审查采购计划,供应商资格、采购机构资格、咨询专家资格认定管理与招标采购分离;采购机构实施招标、组织专家评标和定标与采购单位分离;采购单位货物验收与财政资金结算分离。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社会的监督体系,接受纪检监察、审计、供应商、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公证机构的现场监督。

五、政府采购资金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在编制单位预算时,凡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要单列,应由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六、对于部分财政困难,财力有限,购买力较低,设备集中采购批量过小,难以形成规模和达不到规模效益的,或不具备设立采购机构的市县,可实行全省设备集中代理采购。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有关配套改革同时进行,相关部门共同行动,为此,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尽快组织和开展政府采购工作,使我省的政府采购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海南省财政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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