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购[2006]17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31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为贯彻落实《办法》和《通知》精神,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和《通知》精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和确认,按原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工作停止。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2002〕内财购635号和〔2004〕内财购500号)同时废止。已在自治区财政厅登记备案并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重新办理资格认定,原登记备案的资格有效期截止到重新认定资格正式公告为止。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的资格。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
三、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甲级和乙级应具备的条件,甲级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资格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批。
确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需向财政部或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确认资格申请,其中已获得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报财政部确认,已获得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或其他招标代理机构,报自治区财政厅确认。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报财政部认定的。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协助对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报自治区财政厅认定的,申请人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对申请乙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表格式见附件3)。
四、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财政部《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申请书样式及相关表格资料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在网上申报的同时及时向财政部上报书面材料,有关固定营业场所的审核,需经所在地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五、乙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财政部《办法》规定,参照《通知》精神和具体程序说明执行。申请书样式及相关表格资料可通过“内蒙古政府采购网”(www.nmgp.gov.cn)下载。属审批资格的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审批申请书样式见附件4);属确认资格的申报材料内容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确认申请书样式见附件5)。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原则上文本字体使用仿宋四号,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两份。直接报送或邮寄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时间以财政厅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
六、符合申报乙级资格条件,有意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在2006年4月1日——20日提出申请的,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按4月20日为认定受理时间。4月20日以后申请的,采取随时提出申请,随时认定的方式办理。
七、自治区财政厅在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中,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成立资格认定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和资格认定工作。对拟作出资格认定的决定,在内蒙古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财政厅颁发资格认定证书,同时在内蒙古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正式公告。
八、有关资格认定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按照《通知》中规定执行。
九、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需要,适时举办学习培训,统一布置要求,请关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信息通知。有关资格认定咨询,请与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政府大院7号楼财政厅
联系电话:0471—66103256946447
传文:0471—6946332
联系人:刘向梅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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