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采[2006]7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见附件5)要求,现对我省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关于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
全省区域内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由省财政厅负责。根据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情况分为资格审批和资格确认。
资格审批范围包括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资格。
资格确认范围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
申请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资格。
二、关于对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营业场所的审核
申请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其固定营业场所的情况,由机构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财政局进行实地核查,并签署审核意见(见附件3)后,送省财政厅审核。其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直接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上报财政部审核。
三、关于对申请审批乙级资格的机构营业场所的审核
申请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其固定营业场所的情况,由机构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财政局进行实地核查,并签署审核意见(见附件1中表六)后,送省财政厅审核。其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直接送省财政厅审核。
四、关于对申请审批乙级资格的机构从业人员有关情况的审核
申请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其从业人员学历、职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由机构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财政局对其证明原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见附件1中表五)后,送省财政厅审核。其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直接送省财政厅审核。
五、关于对申请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人,其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业务经理等应参加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人,其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业务经理等应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且经考试合格率达80%以上。
在2006年4月30日前提出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的,除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外,需提供“参加河北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人员名单”。培训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关于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1、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人向机构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财政局提出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情况的审核申请。
2、设区市或扩权县(市)财政局对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3、申请人可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HEBGP.GOV.CN)下载“河北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见附件1),按照填报说明和要求填写后,将申请书电子文本连同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情况的审核意见和其他申请材料的扫描件(以下简称电子申请材料)作为电子邮件附件(邮件主题注明“资格申请”),发送至电子邮箱HEBZFCG@SINA.COM。
4、省财政厅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省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省财政厅不作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省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补充、修正申请材料的,省财政厅向申请人发送确认传真。
5、申请人收到确认传真后,根据确认的申请书电子文本打印纸制申请书,连同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情况的审核意见和其他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以下简称书面申请材料),加盖机构印章后报送省财政厅。申请时间以省财政厅收到书面申请材料时间为准。
6、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拟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省财政厅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正式公告,同时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7、省财政厅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程序。
1、申请人可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HEBGP.GOV.CN)下载“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2),按照填报说明和要求填写、打印,连同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加盖机构印章后报送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对申请书、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省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省财政厅不作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省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补充、修正申请材料的,省财政厅受理资格确认申请。
3、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拟确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省财政厅确认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正式公告,同时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4、省财政厅自确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七、关于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申请材料规格要求。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字体为仿宋四号并装订成册,加盖机构印章。申请书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可以直接送达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
(二)关于申请时间。符合本通知要求,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中介机构,须于2006年4月30日前按要求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以4月30日为认定受理时间。
(三)为便于这项工作开展,随此文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见附件4)复制下发。
(四)关于证书发放。
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暂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通知》(冀财采[2005]26号)中明确的“2006年暂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一律重新参加资格认定,经审核,认定合格的,交回旧证书,换发新证书;经审核,认定不合格的,交回旧证书,终止代理资格。
2、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经审核,认定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
(五)关于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华安街14号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1-87026269、87020555;
传真:0311-87028290;
邮政编码:050051
附件: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
2、《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
二○○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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