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第二十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第六十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的规定,现就市财政局业务处室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市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应将委托代理协议送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方可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评标或谈判过程中超出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经市财政局同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后,再依法继续采购活动。
三、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可安排相关人员到采购现场进行监督,但不得以采购人代表、评委和特邀监督员身份出现。
四、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或谈判结束后应当及时将采购结果的报告主送采购人。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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