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采购[2004]1664号
市属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采购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确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标、成交结果的确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下同)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报告(指评标报告、询价结果报告、竞争性谈判报告、单一来源报告,下同)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采购结果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结果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谈判或询价小组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事宜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
二、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的具体要求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04]1391号)。
三、供应商的质疑。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法定质疑期”)依法提出质疑。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刊登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质疑期内未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应当在法定质疑期满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在法定质疑期内收到供应商的质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采购文件的备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代理协议、采购结果报告、采购人书面确认函、中标通知书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于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备案事项不需要回复意见,但财政部门有权利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凡不按本通知执行的,一经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的采购结果审批程序同时废止。凡2004年11月1日前批复立项的采购项目,仍执行原审批程序;2004年11月1日以后批复立项的采购项目,按照该通知执行。
八、各区县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相应修订本区县的程序。
九、本通知由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审计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 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同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