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财采购〔2007〕51号
关于印发《朝阳区会议类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约会议支出,制止奢侈浪费,现将《朝阳区会议类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
朝阳区会议类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约会议支出,制止奢侈浪费,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预[2007]303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6]200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朝阳区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暂不包括街乡),到营业性场所召开需由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议和培训。
第三条 会议类型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会议。一类会议是指:区党代会、区人大全体会议、区政协全体会议;二类会议是指:区委区政府工作会、区委区政府扩大会、区人大、政协常委会、各民主党派和群团代表大会;三类会议是指:区各委办局及区属各部门(包括二级预算单位)召开的工作会、专业会、总结培训等会议;四类会议是指:区各委办局及区属各部门未纳入当年预算并需由财政支付的特殊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会议费包括直接会议费用和间接会议费用。直接会议费用包括会场使用费(含会标制作费)、会议餐费和住宿费;间接会议费用包括会议资料费、劳务费、交通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一)直接会议费用限额标准(指第三、四类会议标准)分为住会会议费标准和非住会会议费标准。
1.住会会议费标准:按参加会议人员每人每天含三餐及住宿计算:
四环路以外,三星级以下(不含三星级),230元/每人每天;
四环路以内,三星级以下(不含三星级),255元/每人每天;
四环路以外,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255元/每人每天;
四环路以内,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280元/每人每天。
2.非住会会议费标准:在营业性场所召开的非住会会议及培训,会议费人均限额标准,为住会会议费标准的50%。
3.在住会会议期间,会议不足一天所发生的费用按非住会标准执行。依据定点供应商提供的开卡记录明细表,参会人员退房时间在18:00之后的当天按照住会会议费标准执行,退房时间在18:00之前的当天按照非住会会议费标准执行。(二)间接会议费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据实列支,间接会议费采用其他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
第五条 会议费列入部门预算管理,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填报。
第六条 会议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包括定点供应商和非定点供应商。凡本办法中规定的第三、四类会议,必须到定点供应商处召开;第一、二类会议暂不纳入定点会议管理,可到非定点供应商处召开。上述一至四类会议直接会议费用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定点供应商由区财政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根据投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价格水平等因素,在北京市内确定。定点供应商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视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定点供应商。
第七条 对定点供应商的要求
(一)热情承接主办单位的会议和培训工作,积极与会议主办单位配合,在认真执行各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做到安排优先、服务优良、价格优惠;
(二)按照《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定点供货合同》的规定,制作定点会议住宿费、餐费和会议室租金价目表,报区采购办备案;
(三)定点供应商必须对每一采购人设置朝阳区政府采购专门账册,建立健全会议档案,妥善保管所有的会议单据和资料,包括结账清单、消费明细表等,会议所有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2个月;
(四)自觉接受区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认真执行财经纪律,遵纪守法。
第八条 对采购人的要求
(一)本着“精简、合并、压缩”原则,少开会,开小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标准;
(二)采购人不得虚报与会人员向定点供应商处套取现金等;
(三)非与会人员不得住会。
第二章 结算程序
第九条 会议费结算程序
(一)非定点供应商会议结算程序
在非定点供应商处召开的会议,主要指第一、二类会,具体结算程序是:
1.采购人在召开会议的前一个月编报用款计划,经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2.采购人于会议结束后5日内,将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确认的会议费用结算单报采购办,结算单上应注明会议的项目编号、预算金额、结算明细金额、收款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采购办负责在财政综合系统中对供应商信息进行维护,并出具《朝阳区政府采购拨款表》;
4.采购人或供应商持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签字盖章后的《立项政府采购结算确认书》和《直接支付申请书》,到国库收付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二)定点供应商结算程序
到定点供应商处召开的会议和培训,主要指第三、第四类会议,具体结算程序是:
1.区财政局于采购预算实施年度前,公开招标确定会议定点供应商,将联系方式、价格及服务承诺等告知各采购人;年度会议类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在朝阳区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并随时更新;
2.采购人在每月10日前编报次月的用款计划,报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批,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在每月25日前批复次月用款计划后,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3.采购人在财政综合系统中打印《定点会议政府采购结算确认书》(以下简称“结算确认书”)加盖公章后,即可自行选择定点供应商;
4.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中介机构选择大额或异常的会议安排进行现场审查;
5.会议召开时,对于住会会议,定点供应商需保存会议相关《开卡记录明细表》,明细表中至少应包括会议单位名称、房间号、开房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对于住会和非住会会议,采购人均需填写统一格式的《参会人员统计表》;
6.会议结束后,定点供应商将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直接支付申请书》、《定点会议政府采购结算确认书》、《会议相关开卡记录明细表》、《参会人员统计表》、《会议议程》于每月8日或23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送交财政局采购办,采购办将收到的定点供应商会议资料进行统计后,于每月10日或25日(遇节假日顺延)交与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到财政局指定地点对会议相关单据进行审核,中介机构有权随机抽取参会人员进行电话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参加会议时间等内容,单据审核无误后,中介机构在《定点会议政府采购结算确认书》上签章;
7.中介机构审核无误后,将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直接支付申请书》、三方签字盖章后的《定点会议政府采购结算确认书》交与财政局采购办,采购办统一交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办理结算手续;对于审核有误的会议资料,中介机构将退还财政局采购办,采购办将退还给定点供应商,由定点供应商重新核实、补充或修改;
8.财政局根据所统计的会议情况,会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现场不定期抽查,包括审查定点供应商所有的会议单据,包括结账清单、消费明细表等资料。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定点供应商要严格按照会议类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超出预算部分财政不予结算;采购人应到而未到定点供应商处召开的会议,财政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对会议主办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虚报、冒领会议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会议定点场所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与采购人恶意串通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政府采购定点供货合同》的相关约定解除该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中有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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