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的管理,规范我区协议供货政府采购市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昌平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昌平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昌平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依法履行对本区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依法制定供应商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供应商的全面监督评价,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并及时公告评价、处罚结果。
第四条 昌平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依据协议供货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满意 度评价,及时反馈供应商的违约情况。
第五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接受并积极配合区财政局及采购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动反馈自身或非自身因素造成的违约问题。
第二章 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采购人配合做好日常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方式包括日常满意度评价和定期综合评价。
第八条 日常满意度评价由采购人完成,区财政局监督。
(一)采购人根据每一项协议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做出评价,综合考虑供应商提供的价格、质量、交货、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填写《昌平区协议采购供应商满意度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见附件1),并于该项目完工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评价表交区财政局备案。
(二)采购人对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的违约情况,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区财政局依据框架协议给予协调解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协议采购供应商违约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见附件2)并进行汇总。
第九条 定期综合评价采取供应商自查和区财政局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由区财政局组织检查小组完成。
(一)区财政局按照协议采购的行业分类,结合采购人上报的满意度评价、违约情况,每年开展一次定期综合评价。
(二)区财政局每年定期发布供应商自查通知,各供应商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填写《昌平区协议采购供应商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见附件3)附自查报告,报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根据自查情况,按供应商比例组织抽查工作。由区财政局工作人员、中介机构、邀请的行业专家等组成检查小组,对供应商进行抽查。检查小组根据抽查情况填写《昌平区协议采购供应商综合评价表》(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表”,见附件4),报区财政局。
第十条 定期综合评价的汇总情况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定期综合评价结果在抽查工作全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日常满意度评价分为十分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和不满意五种评价结果;定期综合评价采用打分制。
第十二条 定期综合评价的自查和抽查基础分均为100分。供应商依据自查表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针对年度总体情况酌情加分或者减分,得出该年度的最终得分。检查小组依据综合评价表的内容和标准,结合日常满意度评价和违约情况,针对被抽查单位年度总体情况酌情加分或者减分,得出该年度的最终得分。
定期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一)价格,即供应商是否按照承诺的价格为最高限价提供协议采购货物,供应商所提供的价格是否高于该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若向采购人提供的协议采购货物价格低于承诺的最高限价,将酌情获得加分。
(二)质量,包括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按照质量要求提供协议采购货物或服务等内容。货物是否完全符合招投标文件、《框架协议》、相关文件等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是否存在因包装、设计、工艺、材料或服务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供应的货物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能否在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优先保证采购人的利益及服务品质等。
(三)交货,即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提供协议采购商品。
(四)售后服务与保障方面,包括供应商按照承诺的服务内容提供货物售后服务或定点服务,提供的服务是否令采购人满意等内容。
(五)组织机构及管理水平,即供应商是否配备专人负责协议采购相关事宜,是否为采购人建立用户档案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是否具备健全的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
(六)信息报送,即供应商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协议供货的各类报表等信息。
(七)其它,即供应商针对协议采购的投标承诺是否属实,是否严格执行协议采购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内容,是否按时参加协议采购供应商的培训,是否存在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向采购人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等以及区财政局认为应当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质量、交货、服务、组织机构及管理水平、信息报送和其他等七个方面。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为下列七项指标得分的总和:
(一)价格,满分为20分。该项指标主要考核供应商是否按照承诺的价格为最高限价提供协议采购货物,每违反一次(含区财政局发现或采购人投诉并经核实的)扣10分,扣完为止。
(二)质量,满分为15分。该项指标主要考核供应商是否按照承诺的质量要求提供协议采购货物等内容,每违反一次(含区财政局发现或采购人投诉并经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三)交货,满分为15分。该项指标主要考核供应商是否按承诺时间提供协议采购货物等内容,每违反一次(含区财政局发现或采购人投诉并经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四)售后服务与保障方面,满分为15分。该项指标主要考核供应商是否按照承诺的服务内容提供货物售后服务,每违反一次(含区财政局发现或采购人投诉并经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五)组织机构及管理水平,满分为10分:该项指标考核供应商是否配备专人负责协议采购相关事宜,是否为采购人建立用户档案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是否具备健全的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等。每缺少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六)信息报送,满分为15分。该项指标主要考核供应商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协议供货的各类报表等信息。每违反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七)其它,满分为10分。该项指标主要考核供应商的投标承诺是否属实,是否严格执行协议采购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内容,是否存在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向采购人提供等额正式发票等以及采购人认为应当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每违反一次(含区财政局发现或采购人投诉并经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上述七项指标得分的总和构成综合评价得分。
第四章 监督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四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区财政局依据框架协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原因和要求,责成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区财政局将解除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由区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一)日常评价中采购人对供应商的满意度低的;
(二)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
(三)采购人反馈供应商的违约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四)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五)整改后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
(六)一年内收到两次以上整改通知书的;
(七)发现重大违约违法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的。
第十五条 各供应商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下一期协议采购供应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采购人可以参考区财政局的综合考核结果选择协议供货供应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执行中本区协议采购项目如有调整,区财政局将及时通知采购人和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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