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昌平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昌平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二、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昌平区所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昌平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都必须遵守本工作程序。
三、项目立项及批复
(一)年初部门预算批复或年度预算执行中经财政业务科室批准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预算指标经批复后,与政府采购系统连接,自动生成采购计划。单位只需在采购系统中填报采购需求。
其中,年初部门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需在当年4月底前全部完成采购需求的填报,采购办将按时间进度和项目需要进行批复;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需在单位接到财政主管科室追加指标通知书后十日内,完成采购需求的填报。同时,政府采购立项截止时间到每年10月底。
用单位自筹等其他性质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单位直接在政府采购系统中录入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
(二)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系统中填报采购需求时,要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时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上报后采购办可对单位上报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由采购办打印三份《昌平区政府采购立项表》,交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办各存一份,做为该项目的立项批复。
(三)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
属于昌平区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通用类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但必须是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许可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名单可通过政府采购系统中基础资料“代理机构登记表”进行查询。
(四)采购方式的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昌平区财政局进行审批,包括以下五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昌平区政府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经昌平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一)代理协议。采购代理机构(含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代理机构)在接到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的《昌平区政府采购立项表》后,应于五日内与采购人签署《昌平区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应在委托代理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技术需求资料。
(二)实施采购。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确定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在政府采购软件系统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完成中标登记、合同备案程序的操作。
采购人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关于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昌财采购[2008]118号)及《关于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昌财采购[2008]236号)文件精神,经采购审批后方可进行进口产品的采购。
(三)文件备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档案(含采购合同)报昌平区财政局备案。
(四)项目验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采购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组织验收小组,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共同参加验收。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单位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相关技术专家等组成,但直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员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验收完毕后,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资金结算。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时,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系统中提出结算申请,采购办对采购单位提交的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后,由采购人打印出三份《昌平区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签字盖章后连同履约保证金发票复印件、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报到采购办,由采购办审核后交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资金支付。昌平区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无论资金性质是预算内、预算外、单位自筹,都由财政集中支付。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 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同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