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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天津]天津市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6-16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707  

津财采〔2005〕2号

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力度,更好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采购进程,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决定,从6月份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天津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津财库[2003]44号)、《天津市2005-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津财采[2004]11号)、《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三、检查内容

1、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情况;

2、贯彻执行《天津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津财库[2003]44号)、《天津市2005-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津财采[2004]11号)情况;

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复印用纸、公务卡结算代理银行、工资统发代理银行、因公出国机票和机动车统一保险定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4、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四、检查范围

2004年9月至2005年5月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财政性资金使用和采购情况。

  五、检查方式及时间

此次检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由市和区(县)分别组织实施。

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6月6日——6月30日)

凡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于6月30日前将自查表及自查汇总报告(电子版和纸质各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7月1日——7月31日)

由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负责此项工作的抽查任务;各区县负责各自区域的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抽查面不低于财政预算单位数量的10%。

第三阶段:处理整改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如实地反映并采取措施纠正的,视情节和影响予以从轻或免予处罚;对抽查结果,要作出书面的检查报告或处理意见,被抽查单位要按照处理意见或检查报告进行整改,并于8月底前将整改报告送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反映或纠正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有关要求

1、此次检查是《政府采购法》实施两年来,本市第一次进行全市性的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为此,各有关单位和有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准备,严格检查,扎扎实实地开展好这次检查工作。

2、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此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部署,妥善安排,搞好检查,并将此次检查工作总结及时送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3、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搞好自查和自查结果据实上报工作,在自查期间及时纠正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行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协助做好抽查工作,如实提供各种账目、报表、凭证、合同等相关的政府采购业务资料,确保这次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4、市和区县要做好此次检查的组织推动工作,具体事务工作由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承担。同时,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检查工作的动态,并以信息、简报等形式反映此次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5、为方便各单位,此次检查中电子版的自查表可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网址:www.tjgp.gov.cn)上下载,也可通过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电子邮箱(togp@sina.com)传递有关资料。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单位地址:和平区曲阜道4号(市财政局大楼715室)

邮编:300042传真:23311740

联系电话:23303767、23303740-2715

联系人:顾云辉、于世明、魏鹏飞

附件:政府采购自查表 点此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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