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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签订、基本目标及原则

发布时间:2003-11-24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586  

《政府采购协议》的签订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政府采购的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成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的最大买主。据估计,国际政府采购总额每年都达数千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O%以上。但由于政府采购不受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的限制,也不适用其最惠国待遇条款,各国可自由优待本国产品或某外国产品而歧视他国产品,导致大量国际贸易活动背离关贸总协定的规则。歧视性政府采购日益发展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严重障碍,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经过长期的讨价还价,"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协议》规定基于国家安全而采购的必要物品、或是根据维持公共秩序、卫生防疫上的需要而采取的限制措施可以例外,即可以不适用于《协议》的要求。它要求各国放弃对本国供应者及产品的价格优惠,并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投标与开标程序作出详细规定,以确保政府的各种规章制度不被用来偏袒和保护本国厂商及本国产品,而对外国供应者及其产品实行差别待遇。该《访议》于1981年l月1日起对届时已接受或加入该《协议》的各国政府开始生效。

《政府采购协议》是在政府采购领域首次达成的有关各缔约国权利义务的法律框架,为政府采购在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设立了统一的国际标准。

1987年,《协议》的缔约方对1979年《协议》作了修改。1993年,各缔约国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上,又在“东京回合”的基础上就《政府采购协议》扩充了新的内容,扩大了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与原则

(一)协议的基本目标

l.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 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协调世界贸易运行的环境;

2.各国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和程序做法均不得对国内供应商提供保护,以在国内外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

3.各国应提高政府采购法规及程序做法的透明度;

4.建立成熟、监督和争端解决的国际程序,以确保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则能得到公正、迅速和有效的执行,维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5.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与贸易需要,应给以特别的考虑。

《二》协议的原则

l.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协议》第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保证无条件地向来自另一方的产品、服务及供应商提供不低于向国内产品、服务及供应商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向任何其他一方的产品、服务及供应商所提供的待遇。各缔约方还应保证,不能基于外国属性和所有权成份的比重而在当地设立的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不能基于被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的生产国别而歧视在当地设立的供应商,如果该生产国是《协议》的缔约方。

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协议》第5条详尽地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种种特殊与差别待遇,目的在于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保证他们有足够的外汇储备来执行经济发展方案;促进发展中国家国内工业的建立和发展,包括促进农村或落后地区的小型工业和家庭手工业的发展及其他经济部门的发展;扶持发展中国家那些完全或基本上依赖政府采购的工业单位;在向世贸组织部长会议提出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鼓励发展中国家通过区域或全球安排来发展经济。

3.透明度原则。《协议》第17条规定,每一缔约方应鼓励其实体说明受理来自非缔约方国家投标的条件,以确保各实体授予合同的透明度。(1)按第6条有关技术规格的规定来拟定合同;(2)用WTO的一种官方语言公布采购通告及其摘要,以及受理来自非缔约有供应商投标的条件;(3)确保一般不在采购过程中改变其采购规则,一旦这种改变不可避免,应保证有满意的补救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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