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命脉。近年来,我国政策倾斜于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农产品加工业,各种补贴极大的激活了上游原材料及下游深加工相关产业链的发展,也十分利好果蔬机械、食品包装等农产品加工设备的市场需求。
2017年国家加强农产品加工产业补贴政策资金投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完善农产品加工产业和政策扶持体系;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2017年农产品加工产业补贴政策资金都有什么?
1、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本项目往年补贴比例为总投资额的30%,自2016年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项目对象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1-34万元。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发展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副产品初加工建设,合作社类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30~80万元,涉农企业类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50~10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20~40万元。
3、国家扶贫开发资金扶持项目
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对贫困地区带动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2004年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范围内认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据统计,在扶贫龙头企业中,80%以上都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资金规模不定,一般为200-500万元。
4、国家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
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把支持农产品加工、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资金规模不定,一般为30-150万元。
5、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
畜禽水产调理制品,蔬菜调理制品,生制或熟制菜肴调理制品等的加工生产等,从事主食加工的企业可以申报,往年申报时间在4月左右。
6、农产品加工专项补助项目
项目范围:粮食、果蔬、畜产品、油料、水产品、食品、液态奶、酒花麦芽类等。
项目要求:对企业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有要求,具体各地要求不一致。
项目补贴:20-50万元
7、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项目范围:种养植、加工、农产品流通销售、休闲农业等,原则上不支持纯农业生产类项目。
项目要求:省级以上示范社和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项目补贴:农民合作社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超过2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
8、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
项目范围:
(一)粮油加工、果蔬加工、畜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和特色产品加工等
(二)农产品加工专用原料基地
(三)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
项目支持:开发银行将根据农产品加工企业需求提供各种类型的贷款产品。
9、农副资源饲料化利用示范
对粮食、果蔬、棉麻、油料等农作物生产及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进行饲料化开发,挖掘农副资源饲料化利用潜力,推动粮食作物饲料化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农业废弃物饲料化利用。
申报主体:农民合作社,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或饲草料加工企业。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支持。
项目要求:合作社成员户数50个以上,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项目补贴:300-400万元
税收类政策
1、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优惠
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加工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的适用税率,进一步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
2、农产品加工业所得税优惠
农产品初加工免征所得税。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细化。
3、部分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外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自2009年6月1日起,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部分水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金融支持政策
1、农产品加工业信贷资金支持
“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等。对符合“三农”金融服务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
2、农产品加工业金融支持产品创新
农业发展银行开办了粮棉油购销储相关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业务,大多数贷款均实行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3、中小企业融资和骨干企业上市
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给予保费补贴。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和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大型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对融资服务费、贷款承诺费、财务顾问费、资金管理费等二十多项涉及小微企业的收费实行优惠,农业银行免收“三农”客户小额账户服务费、工本费。
投资政策
1、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信部编制的《关于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
(1)“十三五”期间将积极推进传统主食及中式菜肴工业化、规模化生产,深入发掘地方特色食品和中华传统食品。支持发展养生保健食品,研究开发功能性蛋白、功能性膳食纤维、功能性糖原、功能性油脂、益生菌类、生物活性肽等保健和健康食品,同时一并开展应用示范。
(2)支持骨干食品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推进原料生产、加工物流、市场营销等环节融合发展。鼓励食品企业发展订单农业,推进原料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优质化生产,建立稳定的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健全食品冷链物流建设和运行标准,提高冷链物流效率和水平。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中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企业”时,要提交“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大米、面粉加工和玉米深加工纳入限制类。
保险政策
为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三农”发展,中央财政相继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以及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奖补政策,惠及农产品加工相关领域。比如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一揽子保险服务;还有科技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
科技支持政策
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在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技术创新资助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政策。
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专项资金,实施现代农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国外先进农业技术引进资金。
允许各类农业企业和民营农业科技组织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积极发挥农业科技示范场、科技园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
对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农业技术创新的投资环境,发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关键领域、重要产品、核心技术的科学研究,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用电优惠政策
国家对单个农户及规模化生产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产品加工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并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不再仅局限于农户,而是扩大到所有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活动的用电。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1、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2年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
3、支持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4、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项目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销售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为小型微型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
5、2014年4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企业将减半计征。
产业化发展政策
1、《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向龙头企业倾斜。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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