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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购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 注意这五项

发布时间:2018-03-07 11:29:23   发布人: 互联网    点击数:9517  

2018年3月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选购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选择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并在上海市燃气管理处办理销售备案登记的的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灶和家用燃气热水器已经实施能效标识制度,消费者应购买贴有能效标识的产品,并将能源效率作为选购时考虑的因素。

二、应确认所用燃气气源,购买与之相适应的燃气器具。城镇燃气分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气,不同气源不能通用。全国不同地区的同种燃气特性也有差异,所以,不要在外地购买燃气器具到本市安装使用。另外,应根据每个家庭不同的功能和安装需求,选择相适应的器具,特别注意室内的不能安装在室外,反之也一样。

三、燃气器具必须由有安装资质单位以及持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进行安装,严禁安装在卧室、地下室、浴室(平衡式热水器除外)以及禁止安装的场所。

四、在上海地区购买和使用燃气器具,还应注意该器具是否符合上海地方标准DB31/300-2009《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和环保技术要求》,该标准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已经淘汰了烟道式燃气热水器,除此之外燃气热水器还必须带有燃气稳压装置和定时装置。

五、燃气器具使用期间,应定期请专业人员对器具的热交换器、燃烧器等部件进行清理和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燃气器具发生漏气、漏水等故障,应立即通知燃气公司和专业维修部门进行检修,不能擅自拆卸;不应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器具,根据国家标准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燃气器具从售出当日起,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快速热水器判废年限为8年,燃气灶判废年限为8年,如生产企业有明示的判废年限,应以企业明示为准,但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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