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时间——材料合同(Time-and-materials contract)、劳动时间合同(Labor——hour contract)和信函合同(1etter contract)。时间——材料合同通过对直接劳动时间和原材料成本的规定来确定采购的供应品或服务。直接劳动时间一般指固定的每小时工作量,其中包括工资、管理费、行政管理开支和利润;原材料的成本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材料的加工成本。时间——材料合同仅适用于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精确地估算工作的范围或持续时间,或者不能在任何合理的可信程度上估算出成本的情况。劳动时间合同是时间——材料合同的变化形式,其不同之处在于供应商不提供材料。信函合同是预备好的书面合同,可以授权供应商即刻开始生产货物或提供服务。信函合同必须适用于当政府的利益要求应给予供应商一个有约束力的承诺从而可以立即开始工作,并且不可能拿出足够的时间来洽谈一个成熟的合同时。尽管如此,信函合同也应该在当时的情况下具有可行性、完整性和确定性。信函合同仅适用于订立合同的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书面决定其他类型的合同都不适合的情况。信函合同不得承诺政府会履行一个在该信函合同生效时超过可得的资金的确定的合同:不得在法律规定应采用竞争性缔约时不经竞争而达成;不得被修改用来满足新的采购需求,除非这 一采购需求与当前的信函合同的内容是不可分的,所有的修改都应符合一个新的信函合同的要求和限制。
第六,基础协议(basic agreements)和基础定货协议(basic ordering agreements)。
基础协议是谅解性的书面文件,由采购机构或采购合同的采购人与供应商洽谈而成,它包含在协议期间适用于双方之间将来签订的合同的一些合同条款,试图单独确立一些在将来的带有附录或附件的合同中所必需的和可适用的条款。基础协议不是正式的合同。基础协议适用于当有相当数量的单独的合同在具体的一段时间内会授予一个供应商,并且曾经有过与这一供应商在重复采购试图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或成本补偿合同的谈判中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况。基础协议不得提及拨款或专项资金,不得声称或默示政府同意将来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向供应商购买,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限制竞争。基础定货协议也是由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合同官员与供应商洽谈而成的谅解性书面文件,它包含在协议期间适用于将来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条款、对所供应货物或服务的可操作的精确描述以及在基础定货协议下定价、签发和交付订单的方法。基础定货协议也不是合同。基础定货协议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况以加快合同签订过程:具体标的项目、数量和价格在协议生效时不知道,对货物或服务的需求也未确定,但从该供应商那里所采购的协议项下的该类货物或服务的大体上的数量可以预先确定。在适当的情况下,这些程序的适用可以在办公设备的供应定货方面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它可以减少管理上从订货到的时间,减少存货方面的投入,减少因为设计的变化而造成的存货贬值。基础定货协议不得声称或默示政府同意将来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向供应商购买,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限制竞争。每一基础定货协议都包括以下内容:规定向该供应商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定价方法;交货条款或条件或确定这些条件的方法;有权就协议内容签发订单的一个或多个政府部门名单;具体规定每份订单成为有约束力的合同的基本状况,例如,签发,接受订单的具体方法,在指定时间内不通知则不得拒绝订单等;规定如果在所签发的任何订单的价格确定之前不能确定协议的价格则构成基础定货协议的争议条款的一项争议;如果快速支付程序适用于订单则协议还应含有法律关于快速支付程序部分所规定的特殊的数据。
除了以上六类合同类型之外,有时根据特殊的采购需求,在采购中会适用一些特殊的方法来洽谈签订采购合同,这使得在基本合同类型基础上会形成-些特殊的合同类型,这包括多年期合同(Multi-year Contracting)、 有选择权的合同(Options)、与领导公司签订的合同(Leader Company Contracting),根据经济法案的整体采购合同(Interagency Acquisitio- ns Under the Economy Act)以及管理和运营合同(Management and Operating Contract)。
作者姓名:焦洪宝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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