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采购组织。
在法国,中央政府军事采购的责任主要由军用物资采购委员会承担。这一机构不但是一个行政机构,而且还是一个军用设备的生产与研发部门。从该机构的行政层面上考察,它的职责是监管国有军事科研机构和兵工厂。从该机构的生产层面上考察,它的职责主要由其三个下属部门负责,它们的职责范围主要是:(1)陆军产品的开发和制造;(2)法国海军舰艇和设备的开发和制造;(3)导弹的设计与制造。
军用物资采购委员会的双重职能使政府能够清楚地了解到军队到底需要什么,这样就减少了大量的中间环节和调查费用。但是,这一模式对政府采购的竞争原则的影响是相当大的,它甚至已经扭曲了这一原则。因为,法国的军用物资采购委员会的双重职能实际上就是政府在采购中扮演双重角色,即政府—会儿是生产者,而另一会儿又是采购者,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好象在玩一场“双手互搏”的游戏。
法国的国防采购的组织设计模式是颇受欧洲其他国家争议的,因为它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虽然,政府通过这样的设计可以容易,并且以最快的速度来满足军队的需要。但是,在这样的模式下,政府是很难保证在竞争中给予外国投标者以同等机会的。同时,这一组织结构本身就阻碍了法国向欧洲全方位开放其国防采购市场。
(三)采购模式。
法国军事采购的模式主要有三种:(1)减价投标;(2)竞争招标;(3)竞争性谈判。本文主要介绍一下前两种采购模式。
1.减价投标。
(1)减价投标招标方式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法国的政府采购法84—92条规定了减价投标的步骤及适用范围。减价投标方式本身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开放式;(2)封闭式。
在开放式中,政府需先向不特定的公司发出招标公告,公告应该描述欲采购的标的的技术指标。政府采购部门必须发出公告,否则缔结的合同无效。而在封闭式中,政府在发出招标邀请之前需对潜在的投标者进行初步筛选。然后向特定的几家政府认为满意的公司发函。
减价投标模式仅仅适用于小额合同,因此这种采购模式在法国的应用范围并不是很广泛。
(2)评标标准。
政府采购法的84—89条规定了减价投标的评标的惟一原则:即最低价原则。在评标时,政府的采购部门只需考虑价格,其他因素可以忽略。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竞标过程中,政府部门即使确定了某一公司的价格最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将必须与其签约,即这种认可不等于承诺,对政府没有任何约束力。
2.竞争招标。
(1)竞争招标的种类。
政府采购法93—100条规定了竞争招标的分类与具体做法。在法国,竞争招标也分为两种模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政府采购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两种模式中任意选择。
但是,政府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需要将欲采购之标的的主要技术规格和指标在招标伊始确定井公布。同时,投标人作出承诺的期限不得少于21天,期间自招标文件寄出之日起算。如情况紧急,承诺期限也不得短于15天。
在公开招标中,任何公司在看到招标公告后均可投标,但是在邀请招标中,情况则略有不同。首先,政府采用邀请招标的前提条件是:采购标的的自然属性和高技术含量限制了有资格参加竞标的公司数量。因此,政府在招标前应先采取屏蔽措施宋筛选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2)评标标准。
竞争招标的评标标准较为复杂,主要标准有:(1)价格因素;(2)合同的实际履行时间;(3)产品的质量和性能;(4)投标人的业内经验与资历。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投诉
(一)简易诉讼。
在简易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只需要证明其利益遭到损害,即可以根据《行政法庭和行政上诉院法典》提起上诉。
(二)损害赔偿
在法国另—种被广泛使用的补救措施是损害赔偿金。对违约方判处损害赔偿金的做法在法国是由来已久。这种做法的法理基础在于“契约的稳定”,在法国是尤其强调“公共契约稳定”的,所以,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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