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为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市直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并报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于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市直单位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本规程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以及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其他采购项目,委托经认定资格并在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本规程所称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市直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本规程所称分散采购,是指由采购人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由辽宁省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确定。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规章 制度;拟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审核、编制和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指导区(市)县的政府采购活动;审批采购方式;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管理;统计、发布和管理采购信息;监督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管理评审专家;实施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等相关知识培训;依法受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宜等。
市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大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具体负责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和对采购过程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市本级集中采购的代理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接受采购人委托,依法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具体负责采购活动的实施;按法定权限受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在规定期限做出答复。
第七条 采购人是承担采购项目的主体。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参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并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按规定报送本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以及执行情况统计报表。
第八条 市直主管部门除履行采购人的相应职责外,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负责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汇总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协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以及执行情况统计报表。
市直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应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管部门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事宜的协调和管理。
第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按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采[2004]3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发布的采购信息在财政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大连市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dl.gov.cn)和大连日报上公告。必须公告的与采购项目实施相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更正事项、中标或成交结果;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招标结果(包括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产品配置及价格等)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应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采[2005]12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采购人按照市政府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及财政预算收支有关政策,依据省政府颁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单独核定,并随部门预算批复各市直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管理按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5]397)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对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以及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其他采购项目,采购人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代理协议应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谈判、询价)办法与中标(成交)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评标(谈判、询价)、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以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代理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询价)。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送采购申请。采购人依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填写“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送市财政部门资金主管处室审核后转市采购办。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技术规格、数量、材质、品质、功能、性能等。
(二)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经认定资格并在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
(三)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
(四)制定操作方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核准的采购方式及项目需求内容,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五)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会同采购人按照确定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1.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按不同采购方式可分为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文件等。
采购人可以对供应商资格、资信、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依据项目特点组织采购前期调研,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应报送采购人审定。
采购文件应在发布前报市采购办备案。
2.发布采购信息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按规定应公告的采购信息应在财政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
3.初审供应商资格、发售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依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采[2005]641号)等有关规定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初审。资格初审合格的供应商可以购买采购文件。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4.组织现场勘查、标前答疑、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
对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召开标前答疑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现场勘查和标前答疑。
需要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方式进行。澄清或修改作为采购文件的补充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并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或修改发出前应报市采购办备案。
5.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
二。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货物或服务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谈判项目,谈判小组应为5人以上单数)。
6.开标、评标或谈判、询价
开标、评标或谈判、询价应按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并应在事先确定且已告知供应商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评标(谈判、询价)工作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评标(谈判、询价)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负责。
参与评标(谈判、询价)过程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纪律规范〉的通知》(大财采[2005]12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的意见,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成员对出具的评标(评比)意见负责并予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比)标准、方法和中标(成交)条 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六)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结束评审工作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报采购人,采购人应在收到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形成评估报告,报市采购办审查。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财政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并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须报市采购办备案。
(七)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被授权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应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市采购办备案。
(八)合同履行和合同标的验收。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人应对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
采购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必须由具有专门资质的机构验收的项目,应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参与验收的部门和人员应形成并签署验收意见。
(九)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申请资金拨付时,应提交支付申请、盖有政府采购备案专用章 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采购合同(验收后付款的应同时提交验收报告)。市财政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拨付。
(十)采购文件归档。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整理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本条 所称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载明原因;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 件及原因;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的原因;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四章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
第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由市直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市直主管部门可自行承办部门集中采购的招标(谈判、询价),也可委托经认定资格并在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
第二十条 市直主管部门自行承办的部门集中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送采购申请。采购人依据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填写“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送市财政部门资金主管处室审核并经市采购办备案后,转主管部门。其主要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技术规格、数量、材质、品质、功能、性能等。
(二)制定操作方案。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核准的采购方式及项目需求内容,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市直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1.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按不同采购方式可分为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文件等。
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资格、资信、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 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市直主管部门根据采购人报送的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在发售前报市采购办备案。
2.发布采购信息
按规定应公告的采购信息应在财政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3.初审供应商资格、发售采购文件
市直主管部门依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采[2005]641号)等有关规定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初审。资格初审合格的供应商可以购买采购文件。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供应商购买采购文件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4.组织现场勘查、标前答疑、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
对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召开标前答疑会的,市直主管部门和采购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现场勘查和标前答疑。
需要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方式进行。澄清或修改作为采购文件的补充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并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或修改发出前应报市采购办备案。
5.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
市直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货物或服务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谈判项目,谈判小组应为5人以上单数)。
市直主管部门和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询价)工作。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应由市直主管部门在评标(谈判、询价)前报市采购办备案。
6.开标、评标或谈判、询价
开标、评标或谈判、询价应按采购文件规定进行,并应在事先确定且已告知供应商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评标(谈判、询价)工作由市直主管部门组织。具体评标(谈判、询价)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负责。
部门集中采购评标(谈判、询价)纪律应按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纪律规范〉的通知》(大财采[2005]121号)的规定执行。市直主管部门负责记录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的意见,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成员对出具的评标(评比)意见负责,并签字确认评标(评比)意见。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比)标准、方法和中标(成交)条 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报价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四)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市直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同时形成评估报告,报市采购办备案。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市直主管部门应在财政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并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须报市采购办备案。
(五)答复询问和质疑。对部门集中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市直主管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六)签订采购合同。市直主管部门应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应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市采购办备案。
(七)合同履行和合同标的验收。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人应对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
采购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必须由具有专门资质的机构验收的项目,应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参与验收的部门和人员应形成并签署验收意见。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性能、售后服务问题以及其他纠纷,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八)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申请资金拨付时,应提交支付申请、盖有政府采购备案专用章 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采购合同(验收后付款的应同时提交验收报告)。市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拨付。
(九)采购文件归档。采购人、市直主管部门对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整理归档,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本条 所称采购文件的内容与本规程第十八条 第(十)款的规定相同。
第二十一条 市直主管部门委托经认定资格并在市财政局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部门集中采购的,参照本规程第十八条 确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五章 分散采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未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低于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参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活动,择优确定供应商。
分散采购应签订书面合同。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并对合同标的进行验收。
市财政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办分散采购活动的,参照本规程第十八条 确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记录分散采购活动过程和结果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按预算执行。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活动,违者,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市直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本规程进行,违者,责令改正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采购人、市直主管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效果、采购效率、采购质量、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规行为等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结果。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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